XX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人事争议调解和劳动法律监督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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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人事争议调解和劳动法律监督制度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及时化解矛盾,妥善解决人事纠纷,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文件精神,建立XX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人事争议调解和劳动法律监督制度。第二条调解委员会由学院工会代表、教职工代表、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代表组成。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由五位工会会员代表组成。教职工代表由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推举产生;工会代表由学院工会委员会指定。第三条调解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负责人担任。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由五位工会会员代表组成,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负责人担任;两个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均设在工会。第四条调解委员会和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组成
2、人员应当熟悉人事和劳动政策法规,具有一定法律知识,联系群众,为人正派,办事公道。第五条调解委员会和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组成人员调离学院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本制度及时补充和调整。第六条委员会的职责:(一)开展劳动法律宣讲,依法调解人事争议。(二)检查、督促人事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三)宣传、解释、监督人事政策法规。第七条委员会调解争议和劳动法律监督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据人事和劳动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进行调解。(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三)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权利。第八条当事人因下列人事争议申请调解,委员会应当受理:(一)因建立、变更、终止、解除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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