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工作的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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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工作的实施方案为推进我市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工作,优化社会救助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能,根据省民政厅关于推进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的指导意见、市困难居民基本生活救助管理办法要求,决定将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向基层放权赋能要求,实现政务服务向基层延伸,按照“依法合规、权责统一、提高效率、方便群众”的目标要求,将原来由市民政局承担的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到镇街,由镇街代行审批权,切实提高社会救助服务效率和效能,为困难群众提供高效、优质、便捷的服务。
2、二、基本原则(-)权责一致原则。对委托下放到镇街的临时救助审批事项,坚持“放管服”结合,做到职责明确,权责统一,责任落实。(二)便民利民原则。把服务群众放在首位,围绕便民、利民、惠民,从群众最现实、最迫切、最需要的事情做起,创新机制体制,转变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三)提高效能原则。坚持将镇街管理权限与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提升行政效能有机结合,加快建立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临时救助运行机制。三、办理流程(-)受理。申请临时救助前必须先进行经济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低保家庭向批准低保所在地的镇街提出,外来转移人员向居住地的镇街提出,其他家庭向户籍所在地的镇街提出。镇街或市民政局
3、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当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或低保、医疗、慈善等其他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二)调查公示。镇街先行通过民政全业务平台发起信息核对,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后予以受理,并由村(居)委会协助镇街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信息核对和调查结束后,镇街应将调查核实情况在村(居)委会公开栏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三)审核审批。镇街成立临时救助工作小组,负责对审核材料、办理过程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审批意见,拟定救助金额,审核、审批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临时救助申请家庭审核时,应逐步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也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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