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时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的指导意见.docx
《关于新时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的指导意见.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新时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的指导意见.docx(9页珍藏版)》请在第壹文秘上搜索。
1、关于新时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适应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的需要,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是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的一项关键性、基础性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必须坚持尊重历史、民主公开、依法依规、因村制宜,充分调动群众参与。一般成员资格认定,要“应给尽给”,对特殊成员界定要公开、民主,采取会议表决的方式进
2、行,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成员资格界定应遵循以下原则:(-)坚持历史与现实相结合的原则。要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历史,尊重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形成的历史,综合考虑改革开放以前和以后不同历史阶段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劳动贡献。(二)坚持法规与民主相结合的原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工作要按照公告、登记、审核、公示、档案管理、上报备案等程序开展,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人员,做到流程严格、标准一致、民主公开、合法规范。做到成员身份不重复、不遗漏、不错登。(三)坚持依法与群众认可相结合的原则。必须坚持组织群众、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必须经成员(代表)大会充分协商、民主决定,而不能只由少数
3、人决定。(四)坚持县指导、乡领导、村组织实施的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以行政村为单位,在县产权办指导下,乡(镇)政府具体负责,由村组织实施。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清查核实以家庭为单位,采取上门登记与定点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认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设立调查小组。调查小组成员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推选并在村务公开栏以及通过手机短信等形式予以公布。其职责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授权。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基准日的确定登记基准日由成员(代表)会议讨论确定,可以是改革方案讨论通过之日,也可以是成员(代表)会议确定的其他日期。登记基准日作为确定成员的截止时间。三、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应当认定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1 .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基准日在册农业户籍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 .正在服义务兵役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3 .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在校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读时户籍迁入就读学校的)。4 .原就读全日制大中专院校1995年后毕业(含1995年)因国家取消统一分配政策而自谋职业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需在股权改革基准日前户口迁回本村)。5 .正在服刑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6 .因推进新型城镇化综合改革,户籍关系从本村迁入城镇的原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因被征地而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原被征地农民。7
5、 .已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办理结婚证书但户口尚未迁入的对象及子女(需将农业户口在登记基准日前迁至本村)。8 .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离婚,户籍关系未迁出的人员及依法判决随同其生活的子女。9 .因离婚将户籍迁回本村的原本村出嫁人员,本人及依法判决随同其生活的子女。10 .户籍关系未迁出的本村出国(境)人员。11 .本村村民办理过合法领养手续在册子女和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前本村村民领养而未办理领养手续的在册子女。12 .因移民政策安置,户籍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13 .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合法婚姻关系、落户本村的农村居民。14 .本集体经济组织离婚或丧偶的妇女未再婚,户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关于 时代 农村 集体经济 组织 成员 资格 界定 指导 意见
![提示](https://www.1wenmi.com/images/bang_tan.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