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农村建房“两违”问题清理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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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开展农村建房“两违”问题清理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解决我县农村建房各类存量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切实加强耕地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省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庄建设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第二条农村建房存量违法用地和违
2、法建设行为处置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解决农民急需解决的合理诉求的原则。第三条各乡镇负责辖区内农村村民建房存量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的巡查、整治、清理工作。第二章农村建房存量“两违”问题处理第四条农村建房存量“两违”是指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至2020年7月3日国务院召开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之间,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的建房行为和没有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规划许可内容的建房行为。纳入此次清理整治的空间范围及对象为县城规划区范围以外的所有农村集体土地上符合“一户一宅”条件但未取得用地、规划许可或未按用地、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人
3、。第五条一户一宅是指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第六条用地限额是按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耕地不超过130平方米,荒山荒地不超过210平方米,其他土地不超过180平方米界定。第七条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法占用本集体土地建住宅的(符合用地限额标准):2010年1月1日以前建成的,不占用耕地的,按占地面积处以30元/Itf罚款;占用耕地的处以36元f罚款;占用基本农田的处以45元f罚款。在缴纳罚款和耕地占用税以后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2010年1月1日以后至2020年7月3日以前建成的,不占用耕地的,按占地面积处以99元/Itf罚款;占用耕地的处以118.8元/行罚款;占用基本农田的
4、处以148.5元f罚款。在缴纳罚款及耕地占用税以后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2014年10月11日至2020年7月3日期间办理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且缴纳了相关税费的,视为已审批,不再处罚,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办理了相关审批手续但是未缴纳相关税费的或不能提供缴纳票据的,按不同时段的审批时间补缴后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手续。第八条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法占用本集体土地建住宅的(不符合用地限额标准):超出部分处罚标准按照第七条相应地类进行处罚,在缴纳罚款及耕地占用税后按照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湘自然资发(2019)40号)规定,在不动产权登记簿和不动产权
5、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新、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第九条“一户多宅”但是可以通过分户或者退出旧宅基地等条件满足“一户一宅”要求的,并且愿意先行缴纳罚款和耕地占用税的,可先行缴纳罚款和耕地占用税,待满足条件以后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其中自愿退出旧宅基地来满足“一户一宅”的,以退出旧宅基地抵扣同等面积(抵扣面积在用地限额范围内),超用地限额标准的参照第八条处理。以退出宅基地置换的超出用地限额部分(是指退出宅基地面积大于本次处理宅基地,本次处理宅基地又大于用地限额标准的部分),可酌情给予从轻处罚,最低不得低于80%o第三章新增“两违”问题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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