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促进直播电商产业发展奖励的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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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促进直播电商产业发展奖励的暂行办法为进一步优化我区直播电商产业发展环境,充分发挥直播电商经济新业态、新模式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带动效应,高质量推进我区直播电商集聚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区内注册、纳税,依法依规从事直播电商运营、应用及专业配套服务的企业、机构以及在前述企业、机构入职的直播人员;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当年度信用记录无严重失信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直播电商平台企业、直播电商基地、网络直播经纪机构(MCN)、直播电商代运营企业、电商主播等。(-)直播电商平台企业,是指为企业或个人提供直播电商服务,负责搭建和维护场景,制定交易
2、和服务规范的网络平台企业。(二)直播电商基地,是指在区域范围内以网络直播经纪机构(MCN)、直播电商品牌企业、直播电商服务企业等为主体的产业集聚载体,载体需配备公共直播间、选品中心、办公用房等,能满足入驻企业产品展示、电商直播、专题培训、沙龙互动、短视频拍摄等基本业务需求。()网络直播经纪机构(MCN),是指以企业名义在天猫(淘宝)、京东、拼多多、抖音、快手、小红书等主要直播平台上建立经纪机构账号,并为签约主播提供市场策划、供应链、孵化培训等服务的企业。(四)直播电商代运营企业,是指为品牌企业提供主播、场景、运营、推广、活动策划和内容制作等直播电商营销服务的企业。(五)直播电商产业链企业,是指
3、包括但不限于直播电商平台、网络直播经纪机构(MCN)、直播电商代运营企业等。(六)电商主播,是指使用网络直播平台或电子商务平台的服务发布内容,对商品或服务进行介绍、展示、说明或销售的人员。二、支持政策(-)支持“头部”直播电商产业链企业引进1、支持“头部”直播电商平台和企业引进。对知名直播电商平台总部入驻或在设立官方认证运营基地的,规划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落户首年基地直播电商销售总额10亿元及以上并签约主播数量300人及以上的;或上年度落户区主营业务收入3亿元(含)以上的“头部”直播电商产业链企业(签约主播数量300人以上),经区级商务部门认定,根据企业贡献情况,对年度直播电商销售总额(
4、或主营业务收入)增幅在10%以上且累计签约主播数量600人以上的企业给予三年房租租金全额奖励,同时对企业建设年度实际发生的建设运营硬件投入费用,一次性给予30%的奖励,两项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2、支持“头部”直播电商主播引进。对与注册在公司签约且年度直播带货销售额1亿元以上的主播,经区商务部门认定,并结合主播个人对综合贡献予以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二)支持直播电商基地建设1、支持新设或改建直播电商基地。鼓励产业园区、商务楼宇、专业市场等新设或改建直播电商基地,对规划面积在IOOO平方米、3000平方米(含)以上,公共配套面积占总面积8%以上,具有选品、孵化、运营等功能,直
5、播间数量8个、15个以上,注册登记直播电商产业链企业5家、10家以上,建设年度实际发生的建设运营硬件投入、场地租赁等费用(均为不含税费用)不低于80万元、150万元的直播电商基地,经区级商务部门认定,按照实际发生的建设运营硬件投入、场地租赁等费用,一次性给予基地运营方10%、3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2、支持直播电商基地提质发展。对直播电商基地符合新建基地标准且正常运营满一年的,基地运营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含商品销售)在100万元以上的,按照基地入驻企业年度直播电商销售总额500万元(含)一1000万元、1000万元(含)一2000万元、2000万元(含)一5000万元以上分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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