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亦庄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投后项目管理办法—最终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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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亦庄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投后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北京亦庄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亦庄国投”)发展战略,加强对外投资项目的管理,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促进其有序健康发展,防范投资风险,切实保护亦庄国投的合法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北京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项目统筹资金股权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北京亦庄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权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亦庄国投所有对外已完成的股权投资项目和共享知识产权投资项目的后续管理,均需执行本办法。对于纳入北京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项目统筹范围的项目,本办法未尽事宜
2、,参照北京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资金股权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第三条对于亦庄国投已完成出资且投资协议或合伙协议、公司章程已生效的被投项目,若本办法之相关要求与已签署投资协议或合伙协议、公司章程之相关条款冲突,可考虑遵照已生效的法律文本执行。但此类项目在协商进一步增资或者进一步合作且存在对投资协议或合伙协议和公司章程进行修订的可行性时,其修订后的法律文本中应考虑引入本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要求。第二章组织机构及管理职责第四条投后管理工作是指从项目首次出资并完成验资后到投资退出与评价的全过程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根据投资协议或合伙协议向被投资企业派出股权代表,由其代表公司参与企业管理;(
3、二)监控被投资企业的运营情况,参与重大事项的决策;(三)建立和规范公司对所投资企业的动态管理机制,例如:跟踪服务、信息收集、统计分析与报告工作等,并组织开展具体工作;(四)根据被投资企业需求提供增值服务,扶持企业发展;(五)及时评估并揭示投资风险,会同相关部门制定风险防控及处置措施;(六)适时提出投资退出的建议和方案,并组织实施;(七)项目投后管理专题文档的收集及归档管理。第五条投后管理部门根据亦庄国投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以及总经理办公会相关指示,协调相关部门行使对全资、控股公司重大事项管理权,同时负有对全资、控股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全资、控股公司在亦庄国投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
4、营、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资产,同时应当执行亦庄国投对全资、控股公司适用的各项制度规定,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以保证本办法的贯彻执行。第六条亦庄国投通过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派出高级管理人员行使股东权利,审议重大事项,规范公司经营,推动参股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贯彻落实亦庄国投对参股公司管理的总体战略,确保投资收益,完成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任务。第三章投后项目日常管理第七条亦庄国投将根据出资比例和出资额具体情况,对参股公司进行分类管理与监督。原则上:(一)对股权投资累计出资比例小于30%的参股公司,委派董、监事,并根据投资协议或合伙协议约定情况决定是否委派
5、财务人员或经营管理人员。(二)对股权投资累计出资比例大于(含)30%的参股公司,除委派董、监事以外,还要委派财务人员或经营管理人员。如遇特殊情况,将按照所投资公司章程及相关投资协议执行。第八条投后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所投项目的跟踪管理,并协调公司内各部门相关工作人员,根据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所投项目的监督、监管工作。股权代表的派出和变更按照北京亦庄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外派人员管理办法执行。第九条股权代表及投后管理部门项目经理根据投资协议约定,代表公司对所投资企业进行管理,负责定期收集企业重要信息,跟踪并监督企业运行,揭示投资风险,并为企业提供增值服务。财务部应根据需要定期收集企业的财务报表和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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