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基本建设工程变更及经济签证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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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基本建设工程变更及经济签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基本建设工程变更及经济签证的管理和监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及XX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工程变更是对施工图示内容或合同施工内容的调整。经济签证是指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发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达成的费用补偿、工期顺延以及因各种原因造成的损失赔偿。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校园范围内实施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基本建设工程。第四条相关职能部门应履行各自职责,积极开展基本建设工程变更及经济签证管理工作。参与学校工程项目实施的各单位应遵守学校规定。第五条工程变更及经济签证的管理
2、须坚持严格审批、程序规范的原则,须有利于工程项目在功能、质量、投资方面实施控制优化。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基建处职责(一)代表学校行使建设单位职责,负责管理工程变更及经济签证。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有资质的社会造价咨询机构参与工程变更及经济签证管理;(二)负责组织审查工程变更技术方案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三)负责按学校规定严格执行工程变更的程序并监督工程变更的现场实施,组织经济签证的办理;(四)负责动态管理工程变更及经济签证,对各类变更签证项目、原因、工程数量、费用增减额进行统计、分析。第七条审计部门职责负责按照学校规定组织开展工程变更及经济签证的审计工作。第八条设计单位职责(一)负责工程变更
3、在技术上的必要性、合理性和施工可行性;(二)负责按规定审签相关工程变更。第九条监理单位职责(一)监理单位是工程变更及经济签证的第一核查责任人,必须对工程变更及经济签证技术、经济认真审查,及时提出审查意见,避免因工程变更及经济签证审批引起的费用损失或工期延误;(二)负责发出工程变更指令,并监督承包单位按照经审批的工程变更组织现场实施;(三)负责组织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现场确认已实施完成的变更项目。第十条承包单位职责(一)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申报工程变更及经济签证;(二)由于承包单位过失、违约或毁约及施工方法不当或工序衔接错误引起的变更,工程变更增加的费用由承包单位自行承担,建设单位不予认可相关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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