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实验室安全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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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实验室安全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学校事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凡违反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或未能履行相应职责等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依据相关规定予以责任认定,由学校追究事故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三条实验
2、室安全事故按危害程度、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波及范围和影响大小等情况,分特别重大事故(I级)、重大事故(II级)、较大事故(In级)和一般事故(IV级)等四级。(一)特别重大事故(I级):是指造成1人及以上死亡,或者3人及以上重伤,或者IOO万元(人民币,下同)及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级):是指未造成人员死亡,但造成3人以下重伤,或者1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者导致校园内难以修复的生化污染的事故。(三)较大事故(In级):是指未造成人员死亡,也未造成人员重伤,但造成人员轻伤,或者2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者导致校园内严重生化污染但部分可修复
3、的事故。(四)一般事故(IV级):是指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2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者导致校园内尚可修复的生化污染的事故。第四条对实验室安全事故主要责任人员,取消当年度评优评先、职称评审和岗位晋级资格,并理赔相应损失;同时,根据实验室安全事故等级,予以相应的处理,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对发生I、级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本年度平安校园考核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单位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就地免职,领导班子成员视情节集体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记过等处分。对发生HI、IV级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取消当年度平安校园建设先进单位评选资格,单位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视情节给予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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