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应收及暂付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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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应收及暂付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资金的安全与完整,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教育部直属高校经济活动内部控制指南(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应收及暂付款是学校应收未收或暂时垫付、预付给有关单位和个人而形成的停留在结算过程中的资金,是学校对单位或个人的一种债权。应收及暂付款包括应收款项和暂付款项。第三条学校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按时办理财务结算手续,不得无故、长期拖欠或占用学校资金。第四条加强对应收及暂付款管理。及时对应收及暂付款项催收、催交、催报,定期对应收及暂付款进行清理,按规定的程序核销坏账,避免学校资金损失和会计信息失真。第二
2、章应收款项的管理第五条应收款项是学校应该收取而由于各种原因未收到的款项,包括合同应收款、学生收费、其他应收款等。第六条校内合同签订单位为合同应收款项的直接责任单位,须在签订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到财务处办理备案手续。第七条财务处应对各类合同应收款项实行明细账管理,建立备查账并作为重要的会计档案进行管理。第八条对于签订合同形成的债权,直接责任单位应对债务人的还款情况进行全程追踪,保证应收款项及时、安全、完整收回。第九条财务处应及时对合同应收款数额过大或超过信用期、账龄延长等情况提供预警信息反馈,督促直接责任单位追收催交。第十条直接责任单位应对合同期限内的应收款项及时提醒债务人按约付款。超过信用期的
3、应收账款,责任单位应向学校做出详细说明。对于恶意拖欠、信用不良的债务人,应加紧催收。催收无果的应收账款,直接责任单位应依法采取相应措施解决。第十一条学生收费执行学校有关规定,做到应收尽收。第十二条其他应收款应加强清收管理。第三章暂付款项的管理第十三条暂付款项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控制、专款专用、及时报销”原则。暂付款必须有经费预算或有经费来源,无预算、无经费来源的不予办理借款;从各项目经费中办理的暂付款,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严格按照“前款不清,后款不借”的要求,及时报销,严格控制暂付款的借款总额和占用时间。第十四条借款人必须是学校在职人员,借款人委托他人办理,须在XX大学预约报销单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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