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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电动车、摩托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校园交通秩序,保障校园交通安全,根据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电动车消防安全五条禁令等法规和学校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学院校区(校区、校区)内行驶的电动车和燃油摩托车(以下称摩托车)。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三条保卫处统筹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落实,负责校园电动车、摩托车通行证申办材料审核,以及通行证制作与发放。第四条学校各部门、单位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共同做好以下工作:(一)加强本单位人员车辆交通和消防安全的
2、宣传教育;(二)废旧无主、违规电动车和摩托车清理工作;(三)加强巡查,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及时报告并处置安全隐患;(四)其他有关电动车和摩托车行驶、停放的管理工作。第三章通行证办理第五条电动车和摩托车须经公安机关注册登记,取得并按规定悬挂相应号牌(含临时牌),方可办理校园通行证。临时牌过渡期届满后,取消校内通行权限。第六条以下电动车、摩托车可办理校园通行证:(一)教职员工及家属的;(二)外来住户的;(三)外来务工人员的;(四)产权归属学校的。在校学生的电动车仅限办理电动车通行证,按毕业时间限定有效期,毕业后通行证期满作废。第七条车辆所有人申领校园通行证须现场校验车辆,并提供以下材料:学院电动
3、车、摩托车校园通行证申领表、身份证、教职工工作证原件和复印件(教职工、学生可用校园一卡通代替身份证,外来务工人员另须提供聘用合同、租赁合同等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还,车辆所有人原则上仅限办理一张校园通行证。第八条车辆所有人应将校园通行证张贴于电动车、摩托车的醒目位置,以便于查验,骑行人、通行证和车辆相对应,不得遮挡、污损、买卖、转借、伪造、变更。第四章行驶管理第九条所有进出校园的电动车、摩托车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进出校门需下车推行,服从门卫管理,验证通行。进入校园后,禁止鸣笛,主动避让车辆和行人;按设置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行驶,车速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通过路口、陡坡、弯道以及视线不清的路段
4、,车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第十条外来人员骑乘电动车、摩托车进入校园,须在校门口办理访客登记手续,经允许后方可驶入校园。第十一条以下车辆禁止进入校园:(一)未悬挂公安交通部门颁发号牌的电动车和摩托车;(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及规定不能上路的其它类型车辆;(三)外卖送餐车辆;(四)在校学生的摩托车。第十二条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可对电动车和摩托车出入校门管理措施进行调整。第五章停放和充电加油管理第十三条电动车和摩托车须在指定区域内有序停放,不得影响道路通行和校园环境秩序。第十四条禁止在室内场所、交通主干道、人行道、绿化地、操场、建筑物出入口、消防通道及其他规定的禁停区停放车辆。第十五条车辆在教学区、办公
5、区、宿舍区停放时不得开启报警器,避免噪音干扰正常教学、办公秩序等。第十六条校内电动车统一在学校设置的充电桩充电,并避免雨雪天气充电,谨防漏电引发安全事故;摩托车要到校外加油站加油。第十七条禁止在楼宇内给电动车充电,禁止私拉插线板等方式违规充电,禁止带电动车电瓶到宿舍、教室、办公室等室内充电;禁止在校园内摩托车加油。第六章违规处理第十八条各部门、单位对师生员工电动车和摩托车违规行为履行直接管理责任,要积极配合保卫处做好本单位师生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工作。第十九条对违规骑行行为,保卫处将进行批评教育,并通报所在部门、单位;情节严重的,将收回校园通行证;对违规驶入校园的车辆,将责令驶离校园。第二十条出现以下情形,取消车辆所有人办证资格,已经办理校园通行证的,由保卫处收回其校园通行证,并禁止该电动车或摩托车在校园内行驶:(一)办证时提供虚假牌照或材料的;(二)导致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伤情的;(三)在校内违规充电、加油的;(四)拒不服从学校管理的;(五)有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第二十一条骑行人在校园内行驶,造成安全事故,损害他人及学校财产的,依据法规和制度追究当事人责任;发生交通事故,按照相关法规处理。第二十二条全校师生员工共同监督,发现电动车和摩托车违规行为,可向保卫处举报,电话:。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