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物业服务与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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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五号)安康市物业服务与管理条例已于2022年8月30日经安康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2年12月1日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月19日安康市物业服务与管理条例(2022年8月30日安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2年12月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服务区域第一节物业服务区域划分第二节共有物业第三章前期物业服务与管理第四章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一节业主和业主大会筹备组第二节业主共
2、同决定事项和业主大会第三节业主委员会第四节物业管理委员会和其他规定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一节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二节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服务管理体系,规范物业服务与管理活动,维护物业活动各方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是指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向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环境卫生
3、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服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共有部分行使共同管理权,在物业服务区域内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人、筹集和使用维修资金、使用和维护物业等活动。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第三条物业服务与管理应当纳入社会治理体系,坚持党的领导、政府主导、部门监管、社村协管、业主自治、多方参与、专业服务、合理收费、诚实信用、协商共建、科技支撑的原则。建立健全村(社区)党组织领导下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物业服务人等共同参与的治理架构。符合条件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根据有关党内法规,成立党支部或者联合党支部,
4、在村(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活动,发挥党建引领作用。第四条建立完善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四级物业服务与管理工作的监管体系。第五条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依法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建立健全服务质量评价体系,维护物业服务人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推动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鼓励物业服务人加入物业服务行业协会。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应当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对不符合物业服务与管理条件的居住区进行治理,完善市政、公用和生活服务设施,使其满足实施物业服务与管理的条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老旧小区、易地搬迁安置小区等的改造和服务。改造后
5、的老旧小区和易地搬迁安置小区等,可以选择聘请物业服务人服务、村(居)民自主管理或者村(社区)党组织与村(居)民委员会协同管理等模式。第七条倡导建立和完善绿色、智慧物业服务与管理。市人民政府构建全市流程一体化在线物业服务与管理平台,建设数字化便民惠民智慧物业服务体系,提高物业服务与管理的效率和质量。第二章物业服务区域第一节物业服务区域划分第八条物业服务区域的划分应当综合考虑建设用地宗地范围、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按照相对独立、便于服务的原则划定,并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具体划分:(一)按照物业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划定;(二)物业主要
6、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服务区域,但其主要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能够分割并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服务区域;(三)不同物业服务区域地理上自然相连的,可以合并为一个物业服务区域。第九条新建项目拟实行物业服务与管理的,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持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向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物业服务区域划分的申请。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征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的意见后进行划分,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对物业服务区域划分有异议的,由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
7、政府确定。已投入使用、未划分物业服务区域或者划分的物业服务区域确需调整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程序形成共同意见后,由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依照划分标准,结合物业服务与管理实际需要,确定物业服务区域并公示。第二节共有物业第十条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以下部分属于业主共有:(一)共有部分,是指属于业主共有共用的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电梯井、楼梯间、走廊通道等;(二)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共同使用的供排水管道、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照明设施、供电线路、煤气(天然气)管道、消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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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康市 物业 服务 管理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