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儿童免疫规划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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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流动人口儿童免疫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县流动人口儿童(以下简称流动儿童)免疫规划工作管理,提高儿童免疫规划工作质量,确保儿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流动儿童是指户籍在外区县,但在当地居住三个月以上,年龄在7周岁以下儿童;接种单位是指经过县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认定,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儿童监护人是指儿童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对儿童负有抚养义务的人或组织。第三条流动儿童免疫规划工作实行现居住地管理。卫健行政部门要根据常住儿童及流动儿童分布情况,合理设置接种单位,规定免疫规划工作范围,落实免疫
2、规划工作任务。第四条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纳入县人民政府常规免疫规划工作计划,卫健、财政、公安、市场监管、教育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免疫规划工作。(一)卫健部门负责流动儿童的免疫规划工作的日常管理,定期开展免疫规划督导检查、效果评价,组织开展公益性免疫规划知识宣传,提高群众防病意识。(二)财政部门负责将流动儿童免疫规划工作经费纳入预算,确保工作顺利开展。(三)公安部门负责在办理流动儿童居住证时,告知流动儿童监护人到现居住地接种单位办理预防接种证件。(四)市场监管部门要负责协助接种单位动员经营市场中流动儿童及时进行免疫接种。(五)教育部门负责在儿童入托、入学时,查验预防接种证,填写有关查验登记册。对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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