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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级财务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完善我镇”村帐镇管”工作,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化、制度化,依法保障农民集体收益,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防止集体资产流失,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一、管理体制实行村级财务,镇级代管,民主理财;村委会账目由镇会计核算中心统一审核、记账,分村存放。票据由财政所统一领取、存放、核销。二、管理机构成立村级财务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及村级财政资金监管领导小组。村级财务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由镇长任组长,纪委书记、分管领导任副组长,镇农业服务中心主任、会计核算中心全体工作人员、财政所一名同志为成员。负责本制度的实施,处理
2、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日常工作由会计核算中心承办。村成立民主理财小组,设立财务主管和报账员。村级财政资金监管领导小组由镇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财政所所长、镇农业服务中心主任、会计核算中心主任、财政资金监管员和资金所涉及的行业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各类财政资金的全过程监管及抽查巡查。三、账簿设置1、村委会账簿设置:必须有总分类账,明细账(含往来账)、固定资产台账、现金日记账。2、一律采用“借、贷”记账法。四、票据管理1、村使用的收据为村(社区)集体经济收款收据。每年的票证领取、保管、核销由镇财政所登记管理。2、村使用的票据由镇财政所指定专人掌管,村委会如需开具收据须由报账员、出纳到镇财
3、政所开具。3、村委会不能直接向除镇财政所以外的有关单位开具收据。只能由镇财政所开具收据到有关单位,资金拨到镇财政后,村委会方可到镇财政所开具收据申请拨付资金,接受镇财政资金监管领导小组的全面监管。五、现金管理1、村级现金,包括上级拨款、项目资金、土地征用(出让)补偿款、集体资产出租、出借、处置收入等一律进入村镇代管账户。即先上缴入库,再申请使用,实行收支两条线。2、村委会日常备用金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如遇特殊情况,需报备用金定额使用现金的,需报镇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支取。3、村级所有支出必须专款专用,申请拨付项目资金时,必须有承建方开具的正式发票(税票)及附所需的招标书、四议两公开资料、项目
4、施工前、施工中、竣工后三张图片、承包合同、工程验收单、资金预决算表等。工程竣工后,一律预留结算表中总工程款的5%为项目质量保证金,待第二年申请拨付。并严格按照施工前、施工中、竣工后程序拨付资金。申请拨付土地征用(出让)补偿款等涉农涉户资金时,必须附有发放户明细表和农户户主身份证号码、惠农”一卡通”账号,资金由银行通过一卡通发放。5、所有的项目资金必须填报村级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方可到镇核算中心申请拨付。6、所有的项目支出一律由项目承包方(合同承包方)开具发票(税票),按程序审批后转账给承包方(合同承包方)。六、支出管理1、财务开支审批原则:村级集体经济开支审批坚持实行联章联签审批原则,限额授权于
5、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负责人审批,同时各村须建立财务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2、财务开支审批权限:金额在IOOO元以下的由支部书记审批;IOOO元至5000元的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二套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由村委会负责人、村党支部书记联合审批;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由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由村委会主任、支部书记联合审批。3、财务开支审批程序:1、经办人出具合法的开支原始凭证,注明事由、用途、时间、并有经手人和在场证明人的亲笔签名。2、财务主管人审批时,要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合法性,并把好经手人、联签人签字关。3、出纳在支付时要把好经手人、审批人及限额审批关,对违规支出有权拒付。4、须经
6、财务监督小组审核通过后方可盖章入账。对有疑问的发票,经手人及审批人在村民代表大会上作出说明,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方可入账。5、对于各项出差及购物人员的暂借款,必须在一个星期内结清。4、财务开支审批责任:村财务负责人审批的开支内容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做到合理、合法、规范。对超限审批而造成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严重混乱,集体资产损失重大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七、报账与记账1、每月26日为各村集中报账日,每个村干部都必须将各人经手的收支票据进行报批。自业务发生时起,开支发票(含往来发票)超过30天未报账的,视为无效支出,不予报销。收入票据及款项超过30天未报账的,作挪用公款处理
7、。2、报账员应将本村的当月发票履行审批手续,经民主理财小组本人签字后,方可到镇核算中心报账。3、镇核算中心自村报账后次月15日前记好账,并出会计月报表。做到月结月记月清。八、财务公开制度1、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由村委会负责人主管,实行计划管理和民主管理。2、财务人员按各自规定的职责管理全村集体资产,防止流失。财务收支月结月清,每季度定期张榜公布,接受村民询问和监督。3、每年定期向村民代表大会报告一年收支情况和当年预决算,接受村民监督。4、村集体投资项目,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九、责任追究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镇党委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纪律、监察和司法部门处理。收入不入库、私设小金库、设立账外账的,除限期整改外,追究村支部书记、主任及直接责任人的有关责任。不按时报账、记账的村在全镇范围内通报批评,并停止拨付该村全部资金。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退回相关票据。本制度从2023年3月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