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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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州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7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新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有关衔接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3号)和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及其新旧实施办法衔接规定的通知(闽财会【2013】28号)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福州市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和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的人员,以及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2、一)出纳;(二)稽核;(三)资本、基金核算;(四)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五)职工薪酬、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六)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七)总账;(八)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九)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十)其他会计工作。第四条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第五条县(市)区财政部门(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福州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第六条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3、实行考试制度。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以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八条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对申请参加
4、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人员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允许其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第九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由省财政厅统一部署,地方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进行四次。第十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合格标准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和公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实行无纸化考试,无纸化考试题库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建设。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管理相关规定由福建省财政厅制定。第十一条会计从业资格各考试科目应当一次性通过(“一次性通过”是指申请人应一次性报考三门考试科目,并在同一考试周期中全部通过)。考试结束后,省财政厅将在“福建省会计信息网
5、”上公布考试结果,通知考试人员在考试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到指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十二条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持本人有效证件材料,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工作单位的,由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单位地址所在地的县(市)区财政部门办理;无工作单位的,由申请人户籍(或居住证、暂住证)所在地的县(市)区财政部门办理;厦门市及非闽籍的申请人,持准考证由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市级考点相对应的县(市)区财政部门办理。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近期一
6、寸免冠正面彩色照片一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等。有工作单位的申请人还应提供工作单位证明和加盖公章的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通过会计从业证书考试的人员,可以委托代理人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代理人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当持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第十三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照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财政部统一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和编号规则,省财政厅负责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颁发。财政部门应于年度终了后10日内将上年度本区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颁发情况上报福州市财政局备案。第十五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
7、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不得涂改、出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十六条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教育学分制管理制度。第十七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单位应鼓励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第十八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进行监督和指导,规范培训市场,确保培训质量。第十九条会计从业资格实行信息化管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持证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下列信息:(一)持证人员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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