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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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3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征求意见稿)(2006年7月1日实施,2007年4月24日根据关于调整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申报价格范围的通知第一次修正,2012年12月14日根据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若干条款的通知第一次修订,2013年10月18日根据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次修订,2014年9月26日根据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贝ID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实施细则涉及交易参与人若干条款的通知第二次修正,2015年1月9日根据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3.L5条的通知第三次修正,2015年12月4日根据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
2、交易规则增加第四章第五节“指数熔断”的通知第四次修正,2017年4月14日根据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涉及债券交易若干条款的通知第五次修正,2018年8月6日根据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第三次修订,2020年1月7日根据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3.L5条的通知第六次修正,2020年3月13日根据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第四次修订,2023年【1月【】日根据第五次修订)第一章总则4第二章交易市场4第一节交易场所4第二节交易参与人与交易权5第三节交易品种5第四节交易时间5第三章证券买卖6第一节一般规定6第二节委托7第三节申报9第
3、四节竞价13第五节成交14第六节大宗交易15第四章其他交易事项18第一节开盘价与收盘价18第二节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19第三节除权与除息20第四节风险警示板交易事项21第五章交易信息23第一节一般规定23第二节即时行情23第三节证券指数24第四节证券交易公开信息24第六章科创板交易特别规定27第一节一般规定27第二节盘后固定价格交易31第七章证券交易监督33第八章交易异常情况处理36第九章交易纠纷37第十章交易费用37第十一章纪律处分37第十二章附则38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4、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1.2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股票、基金、权证、存托凭证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交易,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存托凭证交易适用A股交易的相关规定。本所对存托凭证、优先股、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等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3 证券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1.4 证券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1.5 证券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5、。第二章交易市场第一节交易场所2.1.1 本所为证券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及设施。交易场所及设施由交易主机、交易大厅、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报盘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2.1.2 本所设置交易大厅。本所会员(以下简称会员)可以通过其派驻交易大厅的交易员进行申报。除经本所特许外,仅限下列人员进入交易大厅:(一)登记在册交易员;(二)场内监管人员。第二节交易参与人与交易权2.2.1会员及本所认可的机构进入本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的,须向本所申请取得交易权,成为本所交易参与人。交易参与人应当通过在本所开设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进行证券交易,并遵守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关于证券交易业务的相关规定。2.2.2
6、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是指交易参与人据此可以参与本所证券交易,享有及行使相关交易权利,并接受本所相关交易业务管理的基本单位。2.2.3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和交易权限等管理细则由本所另行规定。第三节交易品种2.3下列证券可以在本所市场挂牌交易:(一)股票;(二)基金;(三)权证;(四)存托凭证;(五)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第四节交易时间2.4.1本所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假日和本所公告的休市日,本所市场休市。2.4.2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至15:0
7、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基金交易,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5:00为连续竞价时间。开市期间停牌并复牌的证券除外。根据市场发展需要,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交易时间。2. 4.3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第三章证券买卖第一节一般规定2.1.1 会员接受投资者的买卖委托后,应当按照委托的内容向本所申报,并承担相应的交易、交收责任。会员接受投资者买卖委托达成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向会员交付其委托会员卖出的证券或其委托会员买入证券的款项,会员应当向投资者交付卖出证券所得款项或买入的证券。2.1.2 交易参与人通过其相关的报盘系统、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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