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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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8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为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市场多空平衡机制,促进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发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证券出借办法)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本次证券出借办法修订主要将科创板改革经验复制至主板市场,包括扩大转融通证券出借券源、实施市场化约定申报机制及优化转融通证券出借申报相关机制等内容。此外,为落实构建简明友好规则体系相关要求,本次证券出借办法修订根据业务实际情况,对业务现行通知进行了吸收合并。现将修订主要内容说明
2、如下:一、扩大转融通证券出借券源为进一步扩大转融通证券出借券源,落实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借鉴科创板实践经验,证券出借办法规定“参与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以下简称战略投资者)配售获得的在承诺持有期限内的股票”可参与证券出借。此外,证券出借办法对战略投资者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做出进一步规定。一是战略投资者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不得通过与转融券借入人、与其他主体合谋等方式,锁定配售股票收益、实施利益输送或者谋取其他不当利益;二是战略投资者的持有期计算不因出借而受影响。二、实施市场化约定申报机制为进一步提升出借人和转融券借入人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及转融券业务的意愿,进一步提升
3、市场化水平,满足市场主体多样化需求,证券出借办法引入市场化的出借费率、出借期限确定机制。费率方面,通过约定申报方式参与证券出借的,出借人与转融券借入人可以协商确定出借费率;证券出借合约展期或提前了结的,出借人与转融券借入人可以协商调整出借费率。期限方面,通过约定申报方式参与证券出借的,出借期限可在1天至182天的区间内由双方自主协商确定。同时,为提升约定申报业务效率,本所对出借人、借入人、转融券借入人的账户可交易余额进行实时调整,从而使出借人与转融券借入人可实时出借或借入证券。三、优化转融通证券出借申报相关机制为进一步便利市场主体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证券出借办法对本所接受申报的时间与申报数量做出了调整。接受申报时间方面,证券出借办法延长了接受申报的时间。接受出借人申报时间调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00。接受借入人申报时间调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515:10。申报数量方面,证券出借办法将申报最低单笔申报数量从“不得低于1万股”下调至“不得低于IoOo股J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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