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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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8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为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决策部署,明确上海市场股票发行与承销要求,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对原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以下简称首发承销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I号一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首发承销适用指引)进行整合,制定形成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首发承销细则),现将具体情况说明如下。一、起草思路一
2、是借鉴注册制改革经验,把握主板存量板块特点。在前期注册制改革过程中,市场化发行承销机制取得积极效果,市场博弈更加深化、价值发现更加充分。同时,主板市场作为存量板块,其改革面临着一定程度的现实复杂性。因此,基于注册制改革经验,结合板块自身特点,在主板市场维持网上网下回拨比例等现行安排的同时,复制推广注册制试点中相对成熟的制度安排,并同步完善科创板相关机制。二是强化针对性约束安排,防范潜在市场风险。按照构建市场化发行承销机制的改革方向,调整优化定价配售等机制安排,在提升主板发行承销制度包容性、适应性的同时,基于兼顾存量、防控风险、保护中小投资者等方面考虑,同步强化市场约束与监督,压严压实参与主体责
3、任。三是归并整合现行承销规则,精简优化规则体系。为打造简明、清晰、友好的发行承销规则体系,整合首发承销实施办法首发承销适用指引,形成统一适用于主板与科创板的首发承销细则,衔接细化上位法规明确的授权性要求,方便市场各方查询、理解与使用。二、主要内容首发承销细则共7章83条,包括总则、发行程序、战略配售、科创板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超额配售选择权、自律管理、附则等。主要内容如下。(一)完善新股询价定价机制第一,允许主板、科创板采取直接定价方式,并约束定价上限。第二,明确采用询价方式定价的,应当向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8类专业机构投资者询价;在主板上市的,还应当向个人、其他法人和组织询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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