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政府债券交易细则》的公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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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文机关: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布日期:2023.01.30生效日期:2023.01.30时效性:现行有效文号:北证公告20236号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政府债券交易细则的公告北证公告20236号为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政府债券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债券市场秩序,本所制定了北京证券交易所政府债券交易细则(附件1),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以向本所申请开通债券交易平台交易权限,申请材料见附件2本所将在各项业务和技术准备工作就绪后,正式启动政府债券交易,具体时间另行通知。特此公告。附件:1 .北京证券交易所政府债券交易
2、细则2,北京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平台交易权限申请书北京证券交易所2023年1月30日附件1:北京证券交易所政府债券交易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债券市场秩序,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的政府债券及本所认可的其他交易品种(以下简称债券),通过本所设立的交易平台进行的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第三条本所为债券交易提供设施和相关服务,并依据本细则以及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对债券交易相关的业务活动进行自
3、律管理。债券投资者、为债券交易提供专业服务的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等开展债券交易及相关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以及相关协议的约定,并接受本所自律管理。第四条中央结算公司为本所债券交易提供登记、托管和结算服务,相关事项按照中央结算公司规则办理。第二章参与主体第五条已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债券账户的投资者及本所认可的其他投资者,可以参与本所债券交易。第六条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法人类合格机构投资者,以及非法人类合格机构投资者的资产管理人,可以根据本所相关规定申请开通交易平台的交易权限。第七条参与债券交易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交易决策、执行、清算交收、财务核算、合
4、规审查等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业务流程与技术手段,加强债券交易业务管理、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等内部管理。参与债券交易的机构应当将其债券自营、资产管理等各类债券交易业务分开办理,防范不同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参与债券交易的机构应当建立债券交易业务授权管理制度,加强债券交易人员管理,认可其交易人员开展的债券交易及其结果,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第八条投资者应当建立多指标、差异化的债券现券交易价格比较基准体系,相关比较基准包括但不限于债券估值机构的估值以及本所认可的其他公允指标,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债券现券交易价格偏离比较基准达到或超过本所规定范围的,投资者应当向本所提交关于价格偏离的原因以及合理性的说明。本
5、所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投资者以及相关主体就价格偏离的其他特殊情形提交相关说明。第三章债券交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九条在本所开展的债券交易可以采用协商成交以及本所认可的其他交易方式。第十条本所债券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遇国家法定节假日调整除外。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调整债券交易日,并向市场公告。第十一条债券的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00至12:00,13:30至20:00o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的,交易时间不作顺延。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本所可以调整债券交易时间。第十二条债券现券交易实行当日回转交易,投资者当日买入的债券可以在当日卖出。第十三条债券现券的申报数量应当为IOoO元面额或者其整数倍,卖出时不足
6、IOOO元面额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债券交易的单笔最大申报数量不得超过IOoo亿元面额。本所可以根据市场发展需要,调整债券交易申报数量要求。第十四条债券现券交易申报的价格单位为每百元面额债券的价格,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五条债券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01元。本所可以根据市场发展需要,调整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第十六条债券现券交易采用净价价格进行申报,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净价价格是指不含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第十七条债券交易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债券交易采取实时逐笔全额结算方式。投资者可以选择结算周期,债券现券交易结算日可以为交易当日(T+0)或交易
7、当日的次一交易日(Ti)o16:50至20:00申报的债券现券交易,结算日不得为交易当日(T0)o第十九条当日提交的债券交易申报当日有效,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条在本所接受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撤销指令经交易平台确认方为有效。第二十一条投资者应当对其向本所发出的申报指令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交易申报经交易平台确认成交后,交易即告成立。符合本细则达成的债券交易于成立时生效,成交结果以交易平台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交易双方应当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三条交易申报经交易平台确认成交后,交易平台根据交易双方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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