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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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根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按国家政策招生、录取的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在籍学生。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新生入学须持我校成人教育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入学须知规定的时间到指定点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书面向学校请假,并附医院、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或虽经请假,但超过所延期限仍未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四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
2、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学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4、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学校将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第六条学生有缴纳学费的义务,每学年开学,学生均须按时办理缴费手续。如果没有按时交学费,学校不予注册学籍。第七条学
3、生实行学年注册,每学年开学时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八条学生必须参加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学习并接受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第九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按百分制评定成绩,考查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等评定成绩。第十条考试期间,学生原则上不得请假,因特殊情况必须请假者,因事须持任职单位证明,因病须经学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可作缓考处理,缓考成绩作正式成绩记载。第十一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凡擅自缺考含考试不交卷者)该科成绩以零分计。考试作弊者(
4、含协同作弊者)按照学院成人教育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二条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无故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面授规定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正常考核,但允许参加下学期开学前的补考,其成绩按“补考及格”或“补考不及格”记载。第十三条考核成绩不及格的课程,应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进行补考,没能补考的学生,按自动放弃补考处理,补考后仍不及格者,毕业前参加统一组织的毕业前补考。转学与转专业第十四条学生所学专业以新生录取名册中的录取专业为准。一般情况下,学生应在录取专业坚持学习。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准许申请转专业:1、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
5、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2、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在读学生可以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者,不予转专业。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第十七条学生转专业,按下列程序办理:1、由本人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2、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后报学校审批并公示。3、报相关职能部门备案。第十八条学生应在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2、毕业前一年的。3、无正当理由者。第十九条学生转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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