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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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山西省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办法业经2022年12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15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省长金湘军2023年1月16日第一条为了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行为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以下简称源头治超)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源头治超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源头治理、属地管理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
2、域内源头治超工作将源头治超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完善责任倒查机制,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单位(以下简称源头单位)向社会公示,并定期更新。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做好源头治超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县级人民政府公示的源头单位的治超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源头单位的违法超限超载行为进行查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服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源头治超相关工作。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源头治超
3、有关规定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源头治超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建立和完善源头治超信息管理平台,提高科技治超能力。第九条源头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二)对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进行培训考核;(三)完善车辆装载配载登记和货物装载单存档等制度;(四)按照规定装载、计重、开票、登记,出具货物装载单;(五)配置符合国家标准的称重设施和信息监控设施;(六)将货物装载单、监控视频等数据实时传输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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