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人力资源管理办法(湖南省2018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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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事务所人力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明确人力资源管理职责,促进本所健康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所执业的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实习人员以及辅助工作人员。第三条本所依法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律师和其他人员的管理,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第二章聘用第四条本所统一对外招聘律师、律师助理、辅助工作人员。第五条本所对应聘人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专业技能、执业能力等方面进行全面考察。第六条本所审慎聘用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党纪处分、行政处罚、行业惩戒和信用惩戒的律师,或者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辞退、除名的律师,不得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聘为本所的专职律师或者兼职律师。
2、第七条本所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以书面形式与应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应当包含合同期限、工作性质、工作内容、报酬、福利与保险、工作纪律、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等。可以协商约定服务期限和保守商业秘密等其他条款。第八条本所合理配备必要的行政辅助人员,承担律师事务所行政、财务、内勤等辅助性工作。第九条为业务开展的需要,律师事务所可以聘用具有一定法律素质的人员担任律师助理,协助律师开展业务工作。第三章福利待遇第十条本所为员工开展业务活动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和保障,依法依规办理社会保险,积极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第十一条本所按照按劳分配、有利发展的原则,确定合理的分配制度,增加积累,促进律师事务所
3、的发展。第十二条本所的分配方式按照本所相关规定及聘用合同确定。第十三条本所不得采取律师交纳一定数额钱款后所收律师服务费全部归律师个人所有的承包分配方式。第十四条本所依照有关规定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等基金。第十五条本所保障员工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及本所规定的其他福利待遇。第四章日常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六条本所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实施有损本所声誉或利益的行为。第十七条本所不得允许、默认、纵容实习人员、律师助理和行政辅助人员以律师名义办案,或者为实习人员、律师助理和行政辅助人员以律师名义办案提供便利。第十八条本所员
4、工对受聘于本所期间了解到的商业秘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违反保密义务造成本所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节律师管理第十九条本所应当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律师管理制度,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第二十条本所为每名律师建立执业档案,记录每名律师的基本情况、评先评优、社会公益、诚信执业、投诉惩处、年度考核、专业水平及其他需要入档的材料。律师执.业档案将作为本所出具律师政治表现、诚信状况、专业能力鉴定意见时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一条律师申请转所执业的,应当向律所提交下列材料:业务案卷;尚未办结案件的有关材料和证据;未清结的财务凭证等;本所的其他材料和物晶。律所自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30日内,与申请
5、转所律师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并出具转所执业所需的各种材料。律师因聘用合同解除或被律所解聘而离开律所的,应按上述规定与律所办理清结事项。第二十二条本所根据业务开展和管理需要,可成立若干专业律师团队。第三节实习人员管理第二十三条本所拟接收的实习人员应当符合湖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本所接收实习人员应当签订实习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四条本所加强实习人员管理,指派符合条件的律师担任实习人员的指导律师,并为实习人员进行实务训练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实习指导律师由具备五年以上执业经历且近三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的律师担任,实习人员实习期限为一年。一名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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