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杭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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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杭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23)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杭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意见。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的,适用本意见。二、各区、县(市)政府应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有关国土空间规划要求,于每年11月底前编制本行政区域下一年度房屋征收计划,并在编制完成后10日内报市政府备案。三、房屋征收部门应在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后,书面
2、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权属以及析产、分户等相关手续。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实施的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不予补偿。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期限内,因继承、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原因确需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的,应依法办理,并及时通知房屋征收部门。四、市或区、县(市)政府应组织规划和自然资源、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以及被征收房屋所在街道(乡镇),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未登记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五、认定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未登记建筑,应遵循“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程序合法、结果公开”的原则。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房屋征收范围
3、内的未登记建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参照合法建筑补偿标准予以补偿:(-)1983年12月10日前单位和个人在本单位或本人的用地范围内建成的房屋;(二)1983年12月10日至1992年8月12日期间建成,取得建设许可证并按照许可内容明确的层次、面积及房屋用途进行建设或已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但因历史原因审批手续不完整而未登记的房屋;(三)1992年8月13日至1999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因历史原因审批手续不完整而未登记的建筑,包括:1 .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且按照许可内容明确的层次、面积及房屋用途建设但未经相关部门验收的房屋;2 .已取得建设用地规
4、划许可或土地使用权证,且已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房屋;3 .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且已经相关部门罚款处罚的房屋。(四)经所在区政府批准、因历史原因遗留的可视为合法建筑的其他类型未登记房屋。其他区、县(市)可根据本地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参照执行以上认定标准。六、1983年12月10日以前已建成的房屋,原则上认定时以1984年版航拍图为依据。对航拍图未覆盖区域内的房屋,由所在街道(乡镇)结合相关建房资料出具书面证明。1983年12月10日以后建成的房屋,认定时以本意见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相关证照资料,并结合相应时段的航拍图为依据。七、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未登记建筑具体认定工作由本级房屋征
5、收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指派专人参与,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房屋征收部门在对拟征收范围内房屋组织调查登记时,一并组织所在街道(乡镇)对未登记建筑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对未登记建筑开展房产建筑面积测绘,汇总相关资料、证据。(-)根据调查汇总的资料、证据,对未登记建筑的坐落、面积、用途、权属、土地使用、建设年份、建筑结构等情况进行核查、认定,并在收到认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市或区、县(市)政府名义出具认定意见。(三)未登记建筑经认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现场范围内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Bo/1、市或区、县(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足额到位、专户存
6、储、专款专用。已支付用于购买、建设产权调换房屋的费用,可以折价计入征收补偿费用,折价计入的额度最多不超过征收补偿费用的70%o九、房屋征收部门应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十、被征收房屋为政府直管公房以及代管房产、“换约续租”、宗教包租产等特殊房产且相关权属证明未记载建筑面积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实地测绘确定房屋建筑面积。十一、被征收房屋用途按照房屋登记或者政府发放的租赁凭证记载用途确定;房屋登记和租赁凭证记载的房屋用途与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用途不一致的,以批准的用途为准。改变房屋用途的,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7、。十二、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或区、县(市)政府提供的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建筑面积应不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人要求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除外。被征收个人住宅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建筑面积48平方米予以补偿;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建筑面积应不小于48平方米。产权调换房屋与被征收房屋价值相等部分的建筑面积不予结算;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但在48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安置房屋重置价格进行结算。十三、被征收个人住宅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且被征收人为符合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特困人员
8、的,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时,产权调换的房屋建筑面积在48平方米以内或被征收房屋价值以内部分,被征收人不支付房款;因自然间不可分割、超过建筑面积48平方米且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的部分,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安置房屋重置价格进行结算。十四、本意见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最低补偿建筑面积计入被征收人再次申请住房保障时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建筑面积计入被征收人再次申请住房保障时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十五、被征收住宅房屋为非高层建筑,产权调换房屋为高层建筑的,应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0%增加安置面积(增加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该部分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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