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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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央宣传部等四部委关于全国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江省委宣传部等四部门关于全省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补助资金由省财政设立,用于补助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所需经费支出,支持博物馆、纪念馆提升服务能力。按照浙江省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各级地方财政应当落
2、实支出责任,保障本地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日常运转经费。第三条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统筹安排、分级管理、注重基本、加强绩效”的原则。第四条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文物局共同管理。省文物局负责审核地方相关材料和数据,提供相关因素等基础数据。省财政厅根据省文物局申请和相关因素数量、补助标准、绩效情况等确定相关市、县(市、区)补助金额。第五条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并接受财政、审计、文物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章支出范围与分配方式第六条补助资金支出范围(一)用于列入中央免费开放名单的博物馆、纪念馆、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列入中央免费开放名
3、单馆),实行免费开放后正常运转、提升公共服务能力等支出。(二)用于列入浙江省免费开放名单的博物馆、纪念馆(以下简称列入浙江省免费开放名单馆),实行免费开放后正常运转、提升公共服务能力等支出。(三)用于通过备案审核的非国有博物馆,实行免费开放后提供陈列展览及社会教育等公共服务支出。(四)省财政厅、省文物局批准实施的内容。第七条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债等支出,不得用于发放编制内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工资及津补贴、基础设施建设、大型维修改造、藏品征集等支出。第八条补助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具体核定办法如下:(一)基本运转补助。分配因素为列入中央免费开放名单馆、列入浙江省免费开
4、放名单馆个数。根据博物馆、纪念馆行政隶属关系划分为省级馆、市级馆、县区级馆。基本运转补助测算标准为:省级馆每馆每年500万元,市级馆每馆每年200万元,县区级馆每馆每年50万元。省财政厅可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等因素,对标准进行动态调整。省财政与地方财政分档分担比例,按省财政转移支付地区分为二类六档。列入中央免费开放名单馆的,除中央财政承担30%外,其余70%部分由省级财政按最高补助80%和转移支付系数测算补助资金;列入浙江省免费开放名单馆的,省财政按运转标准最高补助80%和转移支付系数测算补助资金。(二)门票收入减少补助,测算标准为:省级馆每馆每年200万元,市级馆每馆每年100万元,县
5、区级馆每馆每年35万元。省财政厅可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等因素,对标准进行动态调整。20082010年列入中央免费开放名单馆的,因落实中央免费开放政策当年门票收入减少,根据中央财政确定金额全额安排,低于测算金额的,按测算金额补助。其余列入中央免费开放名单馆、浙江省免费开放名单馆的,门票减收补助由省财政按标准和转移支付系数测算补助资金。(三)非国有博物馆公共服务奖补。省级财政对通过备案审核的非国有博物馆免费开放进行补助,补助资金测算指标项及权重:场馆建筑面积40%、藏品数量20%、年服务人次40%。某市、县(市、区)符合条件非国有博物馆奖补资金额度=X该地场馆建筑面积;全省建筑面积X权重+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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