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终身学习促进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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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苏州市终身学习促进条例已由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2年12月30日通过,并经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3年1月12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2023年1月31日苏州市终身学习促进条例(2022年12月30日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3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学习权利第三章政府推进第四章社会参与第五章保障促进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构建服务全民的终身学习体系,保障市民
2、终身学习的权利,推动市民终身学习,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推进学习型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终身学习促进工作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对终身学习涉及的各级各类教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终身学习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全民参与、资源共享的原则。终身学习促进工作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提高全民综合素质。第四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终身学习促进工作的领导,建立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终身学习促进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推动终身学习促进工作。
3、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终身学习促进工作。第五条市、县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是终身学习促进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级终身学习促进议事协调机构日常工作。发展和改革、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园林和绿化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体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终身学习促进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和残疾人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做好终身学习促进工作。第六条每年十月第三周为本市全民终身学习活动周。第二章学习权利第七条终身学
4、习是市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倡导市民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提高终身学习能力,养成终身学习习惯。促进终身学习是家庭的责任,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第八条市民有权选择终身学习的方向,自主开展各类适应社会发展和促进个体发展方面的学习。第九条市民有权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科技馆等场所提供的公共学习资源。市民有权按照各类教育机构、单位制定的学习计划和安排,参加终身学习活动,使用相应的设施、设备和学习资料。第十条市民有权按照有关规定获得终身学习方面的帮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家庭经济困难人员、残疾人、困境儿童、优抚对象家庭人员等群体的终身学习权益,为其提供帮助和
5、便利。第十一条市民按照规定开展终身学习,有权获得学习时间、内容和成绩等方面的公正评价。第三章政府推进第十二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终身学习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建立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并将终身学习促进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制定社区教育、老年教育等涉及终身学习的经费标准。第十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终身学习服务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利用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发的优质学习资源,促进各类学习资源开放共享,为市民终身学习提供便捷多样的服务。第十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阅读设施建设,根
6、据人口规模和学习需求合理设置公共图书馆、农家书屋、城市书房、社区书屋、职工书屋等便民公共阅读服务场所。第十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各类教育资源,健全城乡一体的社区教育网络,在市、县级市(区)、镇(街道)、村(社区)分别设立社区大学、社区培训学院、社区教育中心、市民学校等社区教育机构,并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教育设施、设备和人员。社区教育应当针对社区居民的不同需求,开展法律法规、思想道德、卫生健康、家教家风、职业技能、科学文化、人文艺术、生活休闲等学习活动。第十七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发展老年教育,扩大老年教育资源供给,扶持建设老年教育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老年教育机构加快现代化建设,将老年教育
7、场所纳入城乡社区治理与服务规划,科学设置社区老年教育场所。老年教育应当针对老年人的特点和学习需求,开展健康养老、安全保护、防范诈骗、数字技能、生活休闲、人文艺术等学习活动,促进老年人身心健康、融入数字社会。第十八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至少建设一所老年大学,并根据学习需求,扩大办学规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开放大学举办老年开放大学。镇(街道)应当至少建设一所老年教育办学点,有条件的可以建设老年大学。老年大学建设指导意见,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十九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终身学习专职师资队伍建设,按照有关规定保障专职教师在业务培训、专业技术考核、职务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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