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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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维护河湖健康美丽,促进幸福河湖建设,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水利风景区建设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风景区的规划、建设、认定、复核、保护、利用、管理、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水利风景区,是指以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为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的水利风景资源与环境条件,通过生态、文化、服务和安全设施建设,开展科普、文化、教育等活动或者供人们休闲游憩的区
2、域。第三条依据水利部水利风景区评价标准,结合本省实际,本省辖区水利风景区分为国家水利风景区、省级水利风景区、市级水利风景区。第四条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推动新时代水利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维护河湖健康生命为主线,坚守安全底线,科学保护和综合利用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传承弘扬水文化,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优质水生态产品,服务幸福河湖和美丽中国建设。第五条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协调发展的原则,实现优质水资源、健康水生态、宜居水环境、先进水文化、现代水管理目标。第六条水利风景区实行分级管理。省水利厅指导全省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
3、工作。设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管理机构,落实专管人员,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工作。水利风景区管理单位原则为其所依托的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水利风景区建设管理与运行管理工作。跨行政区域的水利风景区原则上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第七条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应在地方人民政府统筹协调下,充分利用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平台,发挥各部门资源优势,建立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建立水利风景区发展专项资金,增加政府引导性投入,建立长效、稳定的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多元化投入机制。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水利风景区规划包括水利风景区总
4、体规划和水利风景区建设规划。(-)省水利厅负责编制全省水利风景区总体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印发执行,用艮水利部备案。市、县水利风景区总体规划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印发执行,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水利风景区建设规划由水利风景区管理单位负责组织编制,由景区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省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水利风景区建设规划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组织编制,报省水利厅审批。(三)水利风景区建设规划审查,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水利、环保、林业、经济、旅游、生态及城建等相关专业专家进行评审。第九条水利风景区总体规划应符合国土空间规
5、划、水利发展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并与有关水利专业专项规划相衔接。水利风景区建设规划应符合水利风景区总体规划。第十条水利风景区建设应当依托各类水利工程,完善安全、文化、服务等基础设施;结合世界灌溉工程遗产、国家水利遗产、水利法治宣传教育基地、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区、水情教育基地、节水教育社会实践基地、水美乡村等,建设水法治宣传、水利科普、水文化展示和节水教育等设施。第十一条水利风景区建设应当按照批复的水利风景区建设规划实施,有关建设项目依法履行相关行政许可和管理程序。水利风景区建设规划实施过程中需要作重大调整的,应按照原程序报批。第十二条大型水利工程在编制工程建设发展规划时,具备景区创建条件的,应
6、把水景观、水文化、水科普及安全设施建设内容纳入总体规划和建设计划。第十三条水利风景区应当建立和完善信息化和智能管理设施,建立信息档案和监测数据库。第三章申报与认定第十四条依照水利风景区评价标准且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以申报市级、省级、国家水利风景区。申报市级水利风景区:由景区管理单位向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出具初审报告,报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察评价,评价分值达到IOO分以上的,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报省水利厅备案。市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直接管理的景区申报条件,符合水利风景区评价标准相关要求的,可以直接申报市级水利风景区。申报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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