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术学院网络信息安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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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技术学院网络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职业技术学院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推进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依照网络安全法、关于全面推进教育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制度的要求,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任何单位及个人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利用网络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制作、复制、传播和查阅妨碍社会治安、破坏社会稳定,及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不良信息,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三条学校成立网络安全与信息化领导小组,负责学校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的领导工作,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整体规划,
2、协调解决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第四条学校党委宣传部是校园网络的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学校对外信息发布的审核。学校保卫处负责校园网络信息安全监察和安全事故处理。学校信息化建设中心负责校园网信息安全防护与技术保障。第五条各单位设有信息安全员,负责相应网站和系统的安全管理。第三章网络服务安全管理第六条所有网络服务的开设需由信息化建设中心审批,落实安全责任,完善配套管理制度,做好网络服务备案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第七条原则上各单位不允许开设BBS、电子论坛、留言板、聊天室等交互式服务,因特殊原因需开设,要严格办理登记手续,并附有关的管理制度和用户实名注册技术措施,并有专人监控和管理,对不良信息要及时发现
3、和处理,按公安要求保存用户日志,以备追查。第八条严格遵守学校校园计算机网络、网站建设及信息系统建设等管理制度中安全方面的规定。第四章数据安全管理第九条数据的采集和录入要遵循源头、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重要数据的录入及修改应指定专人来完成iO第十条根据数据的保密规定和用途,确定使用人员的存取权限和方式,防止越权操作,禁止私自泄露、外借和转移内部数据与信息。第十一条根据学校的职能域将数据进行分类管理。外单位或外部信息系统需要利用或共享数据时,需要书面申请,通过审批后,由学校数据来源部门提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学校内部数据。第十二条建立数据备份、容灾和恢复机制,加强数据存储和归档
4、管理,确保重要数据有备份、可恢复。第五章安全保密管理第十三条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搜集、整理、窃取、发布或谈论涉及国家及学校机密信息。不得利用电子邮件传递、转发或抄送此类信息。第十四条未经审批,学校内部文件、试卷、教案等学校内部信息,以及师生的身份证号、家庭住址和电话等个人隐私信息严禁挂网。第十五条发现国家及学校机密泄露的情况,应立即向学校保卫处报告。保卫处按要求上报、省公安厅、海珠区公安分局、维稳办、派出所等,并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第六章舆情管理第十六条各单位应加强主流舆论的引导,营造出学习先进、弘扬正气的舆论氛围,促成健康、积极的主流舆论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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