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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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44号辽宁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业经2023年1月4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9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5日起施行。省长李乐成2023年1月15日辽宁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促进基金有效使用,维护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下同)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医疗保障基金的筹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2、对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执法体制,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第四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行业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卫生行业价格监督检查。发展改革、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审计、乡村振兴、退役军人事务、税务、营商环境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承担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工作,提供标准化、规范化的医疗保障经办服务
3、。第五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积极推动省级统筹。医疗救助基金统筹层级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筹层级相协调。医疗保障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第六条职工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未按照规定享有其他医疗保障的人员,依法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第七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员),不得以伪造户籍、学籍、劳动人事关系或者冒用他人资料等方
4、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不得重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第八条税务部门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及时准确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反馈征收信息。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运用数据比对、筛查等方式,及时准确核实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待遇资格等信息O第九条省、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风险评估和预警制度,构建收支平衡机制,实现医疗保障基金平稳运行。第十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规范经办服务流程,完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推进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费用的联网结算,推行当场办结、限时办结、网上办理等制度,将经办服务项目、流程、时限等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
5、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内控管理,做好服务协议管理、费用监控、基金拨付、待遇审核及支付等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开医疗保障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二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与定点医药机构建立集体谈判协商机制,合理确定定点医药机构的医疗保障基金预算金额和拨付时限,并根据保障公众健康需求和管理服务的需要,与定点医药机构协商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行为、违约责任。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互联网医院,可以依托其实体医疗机构申请签订补充服务协议。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于服务协议签订后1个月内,通过官方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向社会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的名称、地址等信息。第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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