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点专项资金项目事中监管及验收管理工作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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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点专项资金项目事中监管及验收管理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委)重点专项资金项目事中监管和验收管理工作,发挥财政资金绩效,按照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经信规范(2023)2号)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经信规范2023)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获得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及重庆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补助的事前补助类(含揭榜挂帅)项目、政府采购类项目,事后奖励类项目(含投资类项目已完工给予奖励
2、)不再验收。第二章事中监管第三条项目事中监管是指市经济信息委下达项目计划(项目责任书、项目合同)至项目单位正式提交验收申请之前对项目推进情况、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开展的监督和管理。第四条项目单位要加快项目实施,促进项目及时竣工增效,并每半年通过线上向区县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区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区县财政部门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对辖区支持事前补助类项目进行事中监管,督促指导加快项目实施,监督指导专项资金规范使用,跟踪项目绩效情况等。业务处室对所支持事前补助项目,抽取一定比例进行督促检查;对其直接审核项目进行后续过程监管。第五条项目在实施期内一般不得调整。因重大政策规划调整、
3、市场变化或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项目无法按原计划实施,确需调整的,应履行以下程序:(一)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化,以及项目实施期延期不超过12个月,由原项目单位提出变更申请,区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经济信息委业务处室备案。项目投资额度达到原计划的90%以上,不需履行项目调整程序。(二)项目投资额度为原计划的80-90%(含),项目内容、实施目标发生较大变化,以及项目实施期延期超过12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由项目单位提出变更申请,区县主管部门审核,报业务处室批复后实施。项目投资额批复调整后,验收时项目投资额不得低于调整后的投资额。(三)项目无法继续实施,项目单位提出项目终止申请,
4、区县主管部门审核,报业务处室审核签字或盖章确认,并督促项目单位退回专项资金;若项目单位拒不提出项目终止申请,区县和业务处室可直接审核签字或盖章确认,督促项目单位退回专项资金,三年内不得申报市经济信息委专项资金项目。第三章验收组织第六条区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补助资金3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业务处室根据工作需要抽查项目验收情况;业务处室负责验收补助资金3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要时可委托区县主管部门验收。直报市经济信息委的项目,由业务处室负责组织验收。第七条验收组织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审查验收申请报告和验收资料是否符合验收条件,及时明确答复是否同意组织验收并确定项目验收时间;(二)做好
5、验收专家选取审核工作,组织成立项目验收专家组,做好项目验收现场的组织协调工作。(三)做好验收专家组验收意见的收集,指导验收单位做好项目验收后相关工作。第八条验收专家组应履行以下职责:(-)按照验收组织单位委托要求,负责项目验收工作;(二)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质询、答辩、现场查验等审查;(三)提出验收意见并对验收结论负责;(四)对持有异议的相关事项说明应在验收意见中注明。第九条验收专家组人数原则上为单数,由3名及以上行业技术专家、财务专家组成,其中财务专家不少于1人,并由专家组推选组长一名,负责组织专家评价工作。验收专家应在各级经济信息和中小微企业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抽取。市经济信息委专家库可向
6、区县主管部门开放共享。第十条项目单位应配合验收组织单位、验收专家组做好项目验收工作,对照验收要求及时有效提供有关项目资料和佐证材料。第四章验收内容第十一条项目验收工作依据国家、市重点专项资金管理等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按照项目申报书和资金计划文件(项目责任书、项目合同)等规定组织开展。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调整变更的,按照经审核同意后的项目组织验收。第十二条验收内容:(-)项目投资完成情况;(二)项目内容完成情况;(三)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四)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第五章验收程序第十三条验收准备。根据项目完成情况,项目单位应准备以下材料:(一)市经济信息委重点专项资金项目验收报告书(附件1);(二)市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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