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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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社会监督,建立多层次、立体化行政执法监督体系,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和县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是指县政府根据需要在本县有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聘请的兼职从事行政执法监督的人员,主要包括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团体人士、基层组织及相关重点企业负责人员。第三条行政执法社会
2、监督员的工作方式采取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办法,兼顾本职工作和监督员工作,工作性质为义务监督,无工作报酬。第四条县司法局负责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日常联络、组织和协调工作。具体负责以下工作:(-)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参加有关会议和相关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提供有关资料和工作便利;(二)了解、反映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听取对各行政执法机关的评价,通报行政执法工作的有关情况;(三)牵头负责对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反映的行政执法违法案件进行查处;(四)负责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证件的办理;(五)向县政府报告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工作开展情况。第五条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应当具
3、备下列条件:(-)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和广泛的群众基础;(二)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法律知识和参政议政能力;(三)支持法治政府建设,热心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有开展监督工作的时间和精力;(四)善于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敢于依法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五)身体健康,责任心强。第六条聘任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由县司法局向拟受聘人员所在单位发出推荐函,提出聘任的意向性意见;(二)拟受聘人所在单位经研究并征得拟受聘人同意,提出推荐聘任人选;(三)县司法局对推荐的人选进行审查并报县政府同意后,由县政府颁发聘任
4、书,并向社会公布。第七条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履行职责时行使以下权利:(-)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向有关机关反映行政执法违法行为;(三)参与调查了解行政执法活动中的问题;(四)应邀参加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检查活动;(五)督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六)参与对行政执法部门和单位进行评议和考核;(七)参加行政执法监督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培训;(八)县政府赋予的其他权利。第八条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遵守宪法、法律和有关工作制度,保守国家秘密;(二)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三)正确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四)不得利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谋取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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