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 四川) 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首批省级管理事项清单(2021年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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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首批省级管理事项的决定(2018年1月3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30号公布根据2020年12月2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4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片区管委会实施首批省级管理事项的决定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经研究,决定由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下放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政府和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管委会实施23项省级管理事项。下放事项自2021年3月1日起生效,由承接主体实施。根据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
2、于推进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引领性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川府发2018)30号),协同改革先行区比照自贸试验区同步承接省级管理事项,承接主体为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以上园区管委会。以上承接主体应制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报原实施部门、省委编办和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办公室备案。承接主体不得将省级管理事项扩大至自贸试验区、协同改革先行区实施范围以外的地区。根据改革发展需要,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办公室会同省委编办等有关部门,可以对承接主体实施的省级管理事项进行调减。附件: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首批省级管理事项清单附件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首批省级管
3、理事项清单序号事项名称原实施部门放权方式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以下三项除外: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国家明文规定由省政府审批、核准以及需要省协调平衡外部条件的投资项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下放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L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除外;2.地方政府核准项目、省政府核准项目除外;3.民用航空航天项目除外;4.锐钛、稀土等战略矿产开发项目除外;5.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的外资项目除外;6.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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