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的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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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依法接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涉及企业的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县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各类企业。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涉企行政执法活动,是指县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行政执法部门对有关企业进行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收费等行
2、政执法行为。第五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应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实现行政执法信息及时准确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第六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涉企行政执法活动的审批制度和工作规范,制定涉企执法流程,建立涉企执法监督机制,将涉企执法情况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涉企行政执法活动,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按照行政执法机关法定职能进行检查。第七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设立监督电话并在县政府网站开设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专栏,依法受理对涉企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3、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举报人。第八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应当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和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方式进行。第九条大力推进市场监管领域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本乡镇、本部门牵头的联合随机抽查计划于每年1月底前报县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于每年2月前制订并公布部门联合抽查年度计划,明确抽查任务、被抽查对象的范围、抽查比例和频次、实施检查时间、牵头与配合部门等内容。科学实施企业信用风险分级分类
4、管理,对风险等级低的企业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风险等级高的企业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第十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根据行业特点和工作实际,探索建立企业“宁静日”制度,每月确定不少于20日的“宁静期”,除涉及安全生产、生态环境、食品药品、金融监管、自然资源、公共卫生等重点领域的检查,为查处投诉举报、媒体曝光案件开展的检查,应对突发情况以及按照上级部署开展的检查外,原则上不对企业开展行政执法检查。第十一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应严格规范开展涉企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必须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对未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企业可拒绝配合。现场检查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非必
5、要不得约见企业主要负责人。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由行政执法人员、被检查对象签名确认,按要求归档保存。通过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方式可以达到涉企行政检查要求的,不再进行现场检查。第十二条根据执法检查情况,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认为需要对企业作出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决定的,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进行,严格执行已公开的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做到公正公平、过罚相当。第十三条推行包容审慎监管,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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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进一步规范 行政 执法 行为 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