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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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2009年5月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36号发布根据2018年1月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2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健康发展,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前款所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是指以培训学员的机动车安全驾驶技能及相关知识或者以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的
2、从业资格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提供有偿驾驶培训服务的经营活动。第三条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公安、工商、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发展的统筹规划和科学调控,鼓励和引导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向专业化、规模化、信息化和基地化发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基地的建设作为交通基础设施纳入当地城市建设规划。第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代表、行业服务作用,引导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加强行业自律,依法经营。第
3、二章经营许可第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包括:普通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含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驾驶员继续教育培训;机动车教练场经营。从事普通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驾驶员继续教育培训的经营者简称为“驾驶培训机构”;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偿提供训练场地及配套服务的经营者简称为“教练场经营者”。第七条驾驶培训机构根据培训能力分为一级驾驶培训机构、二级驾驶培训机构和三级驾驶培训机构。驾驶培训机构可以从事相应类别的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驾驶员继续教育培训。第八条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经营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4、道路运输条例和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机动车驾驶培训类,下同),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具备国家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规定的相应条件。教练场经营者应当具备国家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30341)规定的相应条件。第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申请人应当依法向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准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许可决定书,载明经营主体、经营范围、培训区域等内容;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驾驶培训经营被许可人应当按照许可决定书
5、的要求落实许可事项。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时限未落实许可事项的,原许可机关可以撤回经营许可。第十一条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在承诺期内落实许可事项的被许可人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为符合条件的教练车配发道路运输证。第三章经营规范第十二条驾驶培训机构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注明的业务种类、核定的培训区域进行招生和培训,统一规范招生站(点),并将招生站(点)设置情况报原许可机关备案。招生广告应当标明驾驶培训机构的名称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码,内容真实、合法,不得进行虚假宣传。第十三条驾驶培训机构招收培训学员应当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明确培训的业务种类、方式和收费等内容,不得采取恶意压
6、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开展经营活动。培训费用按照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收取,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公示。第十四条驾驶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进行培训,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以下简称培训记录),建立学员档案,定期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招生和培训记录等情况资料,向结业考核合格的学员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统一式样印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审核培训记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培训记录。第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受理机动车驾驶证考试申请时,应当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查验培训记录,并存入驾驶员档案。对持培训记录申请考试、有弄虚作假嫌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系统中查询核实。经查证不实的,取消考试资格;申请人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试。第十六条驾驶培训机构应当按规定安装和使用驾驶培训学时计时仪,利用多媒体教学软件、驾驶模拟器、电动教学仪等科技教学手段,改进教学方法;加强学员道路交通安全意识的培养和安全驾驶技能的培训,健全业务经营、人员培训、安全及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确保教学安全、提高培训质量。第十七条驾驶培训机构因故停业、歇业的,应当妥善安置已招收学员,原许可机关应当督促驾驶培训机构处理好善后事宜。停业期间禁止招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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