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防伪技术产品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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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防伪技术产品管理办法(2000年4月25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35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1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正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2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2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防伪技术产品的监督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防伪技术产品,是指以防伪为基本功能,采用不易被仿制和复制的技术制成的,能在一定范围内
2、准确鉴定所标示产品真实性的附着产品。主要包括:具有防伪功能的产品标识、标志、包装物、封签、质量保证书、证明书、保修卡等。以产品防伪为基本功能的查询技术服务网络,也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和使用防伪技术产品,必须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政府鼓励防伪技术的研究、开发,引导企业积极采用防伪技术产品。第五条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全省防伪技术产品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伪技术产品的监督管理。第六条防伪技术产品的生产者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产品质量标准,有可供评价的技术参数;(二)具有健全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及完善的
3、质量保证体系;(三)建立相应的保密、产品数字管理制度;(四)具有熟悉专业知识的生产、制作和管理人员;(五)具有制作防伪技术产品的主要生产和检测设备;(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保证防伪技术的可靠性;(二)保证产品符合相应标准或者合同规定要求;(三)保证防伪技术产品供货的唯一性;(四)保证不为第一委托者以外的其他委托单位或个人生产相同或近似的防伪技术产品;(五)为委托方采用的加密措施保守秘密。第八条生产者承揽防伪技术产品加工业务必须查验委托方提供的下列证明材料:(一)企业营业执照;(二)印制商标标识或专利标记时,应查验有效商标或专利持有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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