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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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1996年3月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78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等37件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1年2月1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3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2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提高工程建设项目抗震能力,保障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四川
2、省防震减灾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场地震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对工程建设场地的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地震动参数的确定、地震小区划、场址及其周围地区的地震地质稳定性评价等工作。第三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生灾害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和确定其抗震设防要求,均适合本规定。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和监督,审定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并确定其抗震设防要求。市(州)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含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县(
3、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含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下同)协助上级主管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第五条建设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提供的抗震设防要求,归口管理工程建设项目的抗震设计、施工和抗震加固工作。第六条计划、财政、建设、国土资源、经贸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银行应当积极配合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把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纳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审查的内容。建设项目主持审批单位在组织可行性论证和立项审查,以及建设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主持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时,必须通知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参加。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未申报
4、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取得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批意见的,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立项,有关银行不予拨款,建设及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施工。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费用应当纳入工程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在工程前期勘察费用中支出。第七条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参照国家现行的地震烈度或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进行抗震设防,可以不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第八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一)抗震设防要求高于国家现行地震烈度或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标定的设防要求的重大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工程具体项目见附表);(二)位于地震烈度分界线两侧8公里区域内的大型工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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