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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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22)10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关于加强全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2月21日关于加强全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为全面加强和规范我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强化水污染物入河管控,促进全省地表水环境质量稳定达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2023年底前,完成全省设国考断面河流所有入河排污
2、口排查,溯源确定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推进全省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2024年底前,全面完成全省设国考断面河流所有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2025年底前,建成政策比较完备、管理比较高效、技术比较规范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体系。二、开展排查溯源(一)全面摸清入河排污口底数。各市要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不缺不漏”的要求,对本地区设国考断面河流入河排污口开展“拉网式”踏勘排查,运用无人机遥感航测、水下机器人等科技手段,全面摸清掌握入河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溯源排污单位,查明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各市政府承担组织实施本地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的主体责任,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压实辖区县
3、(市、区)和市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工作职责,明确工作目标、加强部门联动,全面溯源摸清本地区入河排污口,制定入河排污口清单,建立台账,系统全面开展整治工作。(二)明确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各市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排查溯源逐一明确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对于难以分清责任主体的入河排污口,各市政府要组织辖区县(市、区)开展溯源分析,查清入河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确定责任主体;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属地县级或市级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或由其指定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入河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各市要于2023年底前全面查明本地
4、区入河排污口底数,明确责任主体,确保不重不漏。三、实施分类整治(三)明确入河排污口分类。根据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所属行业及其排放特征,将入河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城镇雨洪排口、其他排口等五种类型。其中,工业排污口包括工矿企业排污口和雨洪排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和雨洪排口等;农业排口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等;其他排口包括大中型灌区排口、规模以下水产养殖排污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等。(四)严格入河排污口整治。各市政府要督促辖区县(市、区)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遵循“问题导向
5、、分类处置、属地负责、部门联动”的原则,强化截污治污,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整治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稳妥推进。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排污口整治工作,要标本兼治,安全有序进行,不得损害群众切身利益;对确有困难、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治的企事业单位,可合理设置过渡期,加强帮扶指导。各市应督促辖区县(市、区)按照入河排污口及责任主体清单,逐一明确整治措施,设置整治期限,建立整治销号制度。通过对入河排污口进行取缔、合并、规范,最终形成需要保留的入河排污口清单。整治工作应与黑臭水体整治、城镇排水管网雨污分流改造、工业园区污水收集处理排查整治、农村环境综合治理等统筹安排
6、、一体推进。(五)依法取缔一批。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泉域重点保护区、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入河排污口,由属地县级以上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依法采取责令拆除、责令关闭等措施坚决取缔。要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避免“一刀切”,合理制定整治措施,确保相关区域水生态环境安全和供水安全。(六)清理合并一批。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应由市级(或县级)住建(城管、市政)部门予以清理合并,生活污水依法规范接入污水收集管网,全部收集进入污水处理厂处理。要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尾水生态化治理进程,通过建设带保温措施的人工潜流湿地等措施,进一
7、步将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提升到地表水三类水质。对工矿企业雨洪排口、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管网溢流口实行精准管理,加装在线视频监控系统,实施实时监控。建设出水口闸阀,实行汛期打开、非汛期封堵,并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工业及其他园区或开发区内各类工业企业要实施雨污分流改造。园区或开发区内企业现有入河排污口限期清理合并为一个排污口和一个雨洪排口,各工业企业废水治理达到行业排放标准后通过截污纳管由园区或开发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园区或开发区外的工矿企业,原则上一个企业只保留两个入河排污口(一个工矿企业排污口和一个雨洪排口),对于厂区较大或有多个厂区的,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清理合并后仍确有必要保留其
8、他工矿企业入河排污口的,应按照审核权限,全部完成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汾河流域新建工业企业生产废水不得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已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的工业废水应当逐步退出。其他地区已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的工业废水,经评估认定为污染物不能被污水处理厂有效处理,或可能影响污水处理厂出水稳定达标的纳管企业污水依法限期退出污水管网。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要结合实际实施分类整治。对于城镇周边的农村生活污水,鼓励纳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对于村庄人口少、污水日产生量小于500立方米的村庄,鼓励采用罐车收集转运;对于村庄人口较为集聚、污水日产生量大于500立方米的村庄,建设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因地制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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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 人民政府 办公厅 印发 关于 加强 全省 排污 监督管理 工作 实施方案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