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桥区扶贫开发资金资产收益项目合作协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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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湘桥区扶贫开发资金资产收益项目合作协议书甲方:湘桥区农业农村局法定代表人:蔡丽斌乙方:潮州市瀛洲新型城镇化产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法定代表人:佃伟江为深入贯彻党中央、省、市、区关于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以巩固提升贫困人口脱贫成果为目标,密切产业发展与贫困户利益联结,建立健全资产收益长效机制,拓宽贫困户的增收致富渠道,坚决守住脱贫攻坚成果,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本着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持续化的原则,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合同,内容如下:第一条资金来源甲方经报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将全区可统筹扶贫开发资金.44元,
2、投入乙方参与投资潮州市市区智慧停车系统(步道部分)建设项目,乙方实际收费收入的10%作为项目投资收益结算后,按区扶贫办(区农业农村局)和潮州市瀛洲新型城镇化产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双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如区扶贫办(区农业农村局)的分配收益低于投入本金的10%,则由潮州市瀛洲新型城镇化产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补足。第二条资金使用甲方扶贫开发资金投入乙方运营资金人民币肆佰贰拾陆万零叁佰陆拾贰元肆角肆分整(.44元),供乙方用于潮州市市区智慧停车系统(步道部分)建设项目。投资期为5年。第三条收益分配乙方承诺甲方5年内(自项目资金全部到位之日起)投资收益以每年12月31日为结算日,次月20个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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