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义文稿】将试点作为立法与改革决策的重要衔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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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讲义文稿】将试点作为立法与改革决策的重要衔接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用十个明确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核心内容进行了系统概括。十个明确将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进一步明晰,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之间互为促进的关系更加明确。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开创了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局面,明确法治是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式,强调改革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高度,坚持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双轮驱动。处理好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
2、法治国之间的关系,不仅是实现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前提,亦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议题。试点作为立法与改革决策的重要衔接,其地位日益突显。正确认识作为制度变革主要方式的试点。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下,为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2012年起,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司法领域、行政管理、行政审批等领域授权了多项试点,并逐步完善授权试点的程序规范,其中授权试点决定的文件内容就包括试点目的、试点地区、试点期限、试点结束后的做法等。2021年1月Io日中共中央印发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其中再次提到要坚持立法和改革相衔接相促
3、进,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并将先行先试作为立法条件不成熟情况下的前期准备工作,并且要依法作出授权决定,授权决定涉及的改革行为实践证明可行的,再行修改相关法律法规。通过试点的方式来制定政策,一直是我国独具特色的一种政策创新方式。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总结改革开放取得的宝贵经验,对全面深化改革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极大丰富和发展了改革认识论和方法论。试点作为制度变革的主要方式具有试验性(试错)、局部性、渐进性、暂时性之特征。从当前实践来看,试点在司法领域的主要运用是在立法机关的授权下,由最高司法机关主导,在特定时间、特定区域内试验性地进行某项制度或机
4、制的创新和突破,并在充分的试验和积累经验之后论证其可行性,为制度完善或立法修律提供可靠的前期准备。充分明确试点之于改革与法治的重要意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改革和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由此观之,法治与改革的并驾齐驱,可以在良性的互动过程中达到相互促进的效果。2021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再次强调要正确处理政治和法治、改革和法治、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关系。在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推动下,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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