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规范社会用字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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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邯郸市规范社会用字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社会用字规范化水平,进一步提升城市形象和品位,创建“洁净城市”,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冀文办字(2001)33号)河北省贯彻国家中长期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年)的实施意见(教语用(2012)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配合“洁净城市”创建活动,以精细化、标准化管理为手段,精心安排推进社会用语规范化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全市社会用字规范化水平,切实发挥语言文字工作在城市精细化管理和宜居宜业宜游的富强邯郸、美丽邯郸建设中的积极作
2、用。二、基本范围城市社会用字,是指通过书写、印刷、刻铸、电子显示等面向城市社会公众使用的具有公告性、示意性的文字。其范围重点涉及党政机关、学校、出版物、影视屏幕、公共服务行业和公共设施几个领域的用字。(一)机关事业单位公文用字应符合国家标准党政机关公文格式(中办发(2012)14号)规定,单位名称牌、标志牌及大型活动等各类用字应使用规范汉字。(二)户外广告、招牌、霓虹灯、标志牌、名称牌、标语牌、公共设施、公交车和出租车车身广告等用字必须规范,符合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三)报纸、期刊、图书、音像、电子等出版物和广告宣传品用字必须规范,标点和数字须符合国家标准
3、标点符号用法(GB/T158342011)出版物上数字用法(GB/T15835-2011)规定。报头(名)、刊名、封面以及栏目名称,凡已使用不规范字的要限期纠正。(四)影视屏幕中台标、影视节目、广告等,应使用规范字。三、规范标准(一)凡在整改范围内的社会用字一律以通用规范汉字表为基本规范;用字应当规范、标准;书写行款,应采用左起横行;竖行的,应该由右向左;设置要做到整齐、协调、美观。需要保留使用繁体字、异体字的,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七条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二)提倡公共场所题词和招牌中的手书字使用规范汉字。依据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
4、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招牌中含有手书繁体字、异体字的,应当在明显位置配放同等规格规范字的招牌。(三)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包括篆书、隶书、草书等,要求书写正确、美观,易于辨认。(四)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社会公共用字不得使用下列汉字:1 .已简化的繁体字;2 .已淘汰的异体字和旧形字;3 .已废止的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中的简化字;4 .已更改的生僻地名和旧译计量单位名称用字;5 .有损社会文化环境、带有不良倾向的用字以及错别字、生造字。(五)社会用字不得单独使用汉语拼音,需用汉语拼音标注的,应在汉字下标注;公共场所如果使用外国语言文字必须与汉字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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