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拟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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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拟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拟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工作,提高社区矫正刑事执行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XX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开展拟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工作,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公开、公正地进行。第三条开展调查评估应当全面了解相关情况,客观作出分析判断,明确提出评估意见。第四条区司法局为开展拟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工作提供组织和经费保障。第二章委托函的处置第五条区社区矫正管理局经办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经办人员)在接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机
2、关发来的拟适用社区矫正委托调查评估函之后,应做到:(一)在送达回证上如实签明收到的时间,并在委托函的右上角签注收到的时间,并签名;(二)查验委托函是否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发出;(S)查验委托函及委托事项是否清楚,是否附有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四)查验材料齐全的,从签收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寄出回执。材料不齐全的,应当电话或书面告知委托单位补充材料,并做好告知记录(记录的内容基本要素要齐全,如告知时间、告知方式、告知内容、告知对象等),告知记录要一并附卷。第六条经办人员在收到委托调查评估函后发现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姓名、居住地不真实、身份不明等原因,无法
3、进行调查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委托机关说明情况。第七条对符合评估条件的委托函,经办人员要及时将委托调查评估函和相关法律文书转派到受委托的司法所(一般不超过1个工作日)。第三章调查评估的程序第八条受委托的司法所在接到委托调查评估函后,应及时组成调查小组,开展调查评估工作。调查小组人员不得少于2名,其中至少有1名是司法所公务员。第九条受委托的司法所开展调查评估工作,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社会危险性、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等情况进行调查了解。调查评估工作应采取调查走访和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并要做好记
4、录,固定相关证据。调查形成的笔录等文字材料须经被调查人签名、盖章,如被调查人拒绝签名、盖章,参加调查的工作人员应当注明。第十条调查工作结束后,调查小组成员应当对调查材料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如实记录被调查评估对象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社会危险性、对所居住地村(居)的影响等情况,并提出建议适用或不适用社区矫正的意见,形成调查情况报告。调查情况报告由受委托的司法所负责人签名和加盖司法所公章,连同调查材料一并报送区社区矫正管理局。第十一条经办人员在收到受委托的司法所报送的调查情况报告和调查评估材料后,要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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