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加强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行调度与应急保供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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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壮族自治区加强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行调度与应急保供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行调度与应急保供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运行规2022)443号)精神,深化天然气管网运营机制改革,保障管网设施公平开放和安全、稳定、高效运行,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确保我区天然气供应平稳有序,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广西辖区内的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以下简称管网运营企业),接受天然气管网设施服务的企业,以及与广西辖区内天然气管网设施存在物理连接的产、运、储、销等企业,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
2、责指导协调全区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行调度,指挥全区天然气应急保供;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签订民生用气保障责任书并落实,督促天然气年度及保供季合同签订和落实情况,联系上游供气企业和管网运营企业,加强天然气日常调度管理,落实下游用户用气需求;指导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相关管理和天然气应急保供工作。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广西业务办在职责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管网运营企业依法依规运营管理其拥有的或受托管理的天然气管网设施,公平提供运输、存储等服务,按照有关政府部门指挥开展天然气应急保供。第二章储运服务第四条管网运营企业根据天然气管网设施运行情况,公平、公正、公开为托运商提供服务,满足托运商
3、运输或存储天然气需求。第五条托运商提出服务申请,由管网运营企业按照容量服务分配规则受理。管网运营企业对不符合服务条件和要求,或存在信息造假、重大违约等行为的托运商服务申请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可以终止服务。审核结果应当告知托运商。第六条管网运营企业每年定期集中受理托运商长期容量服务申请,在保障现有容量服务的基础上对剩余容量实行公开竞争,与通过容量服务申请的托运商签订服务合同。在现有容量服务结束前15个工作日内,如托运商未按时提交新的容量服务申请,将被视为主动放弃现有容量服务,被释放的容量将按照规则进行再次分配。第七条托运商有短期容量服务或临时容量服务需求的,向管网运营企业提交容量服务申请。管网
4、运营企业根据天然气管网设施容量剩余情况,按照先到先得、申请服务时长优先等原则决定容量分配,并于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答复结果。第八条对需承担全区重大应急保供责任的天然气资源、属于2014年底前签订且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长贸气合同项下的进口天然气,管网运营企业应当简化申请、受理流程,优先提供服务。第九条托运商提交的月度及以上容量服务需求计划与合同预定月度及以上容量服务的偏差值在3%以内为正常波动,管网运营企业按照托运商提交的容量服务需求计划分配容量。当托运商提交的月度及以上容量服务需求计划小于合同预定月度及以上容量服务时且差值大于3%时,管网运营企业按照托运商提交的容量服务需求计划分配容量
5、,其剩余容量服务视为托运商主动放弃,放弃容量服务由管网运营企业重新分配。当托运商提交的月度及以上容量服务需求计划大于合同预定月度及以上容量服务且差值大于3%时,管网运营企业先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容量服务后,根据剩余容量服务情况决定是否接受超出合同约定的容量服务。第十条当托运商年度实际使用容量小于合同预定容量的90%时,管网运营企业按照合同预定容量的90%结算费用,因管网运营企业原因造成的除外;当托运商年度实际使用容量大于或等于合同预定容量的90%时,管网运营企业根据托运商实际使用容量结算费用。托运商合同不满一年的,实际使用容量结算周期按合同周期确定。第十一条管网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
6、监管办法及南方区域天然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实施办法(试行)要求,在国家能源局指定的信息公开平台和派出能源监管机构指定的网站统一公开信息,同时在本企业门户网站首页设置信息公开专栏,按照监管要求定期向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报送天然气管网设施相关情况。第三章运行调度第十二条管网运营企业负责组织其拥有或受托管理的天然气管网设施生产运行,实行统一调度指挥、远程监控操作、维检修作业。第十三条管网运营企业应当根据与托运商签署的服务合同约定,制定输气计划。托运商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提交明确上下载点的年度、月度输气计划以及日指定计划。管网运营企业、托运商、供气方及用户任何一方无法执行输气计划时,应当及时通知
7、相关各方。管网运营企业可结合服务合同约定和管网运行情况,与托运商协商一致后调整输气计划。第十四条管网运营企业应当组织托运商制定日指定计划。管网运营企业对托运商提出的符合合同约定的日指定计划,应当接受并执行。托运商日指定与月计划存在偏差、托运商变更日指定计划,须经管网运营企业同意。若托运商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日指定计划,或提交的日指定计划不符合合同约定且未被管网运营企业接受,管网运营企业有权以托运商最新提交的最短周期(年、月)输气计划的日均值作为托运商的日指定计划。管网运营企业、托运商、用户等相关方应当按照日指定量严格控制实际的上下载气量。对托运商不按日指定量上下载天然气的,管网运营企业可采
8、取措施予以限制。第十五条托运商应当保障管网设施进出气量平衡。托运商当日进、出管网设施气量差值不应超过当日进气量的3虬累计进、出管网设施气量差值不应超过该累计期内日均进气量的8%;重大节假日期间,托运商当日进、出管网设施气量差值不应超过当日进气量的4猊累计进、出管网设施气量差值不应超过该累计期内日均进气量的10%o因管网运营企业原因造成的,不应当计入托运商进、出管网设施气量差值。当超过上述限值时,托运商应当自主平衡,或使用管网运营企业提供的不平衡服务。若托运商不能自主平衡且不使用不平衡服务,管网运营企业可采取物理平衡措施,使不平衡气量恢复至限值以内。第十六条管网运营企业可在允许额度内为托运商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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