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细则.docx
《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细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细则.docx(11页珍藏版)》请在第壹文秘上搜索。
1、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与管理,规范运营与使用,建立健全准入、退出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2)1号)等文件要求,参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筑府办发(2022)1号),结合贵安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贵安新区直管区内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细则。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指政府给予政策支持,引导市场多主体投资、多渠
2、道供给,限定面积和租金,面向特定群体出租的政策性租赁住房。第四条贵安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行业管理工作,新区经发、财政金融、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税务等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五条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发展坚持供需匹配。贵安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经发、工信、投促等部门,直管区各乡镇、街道,各产业园区及各企事业单位,摸清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和存量土地、房屋资源情况,充分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园区企业、住房租赁企业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各类主体意见,结合现有租赁住房供求和品质状况,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采取新建、改建、改造和将政府的闲置住房用作
3、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切实增加供给,科学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和政策措施,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及时向社会公布。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充分考虑保障对象就业和生活实际,选择交通便利、公共服务配套完善等区域布点规划,鼓励利用存量土地和存量房屋建设、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第六条引导多方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坚持“谁投资、谁所有”,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房源筹建方式主要包括:(一)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二)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建设;(三)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
4、(四)利用存量闲置房屋改建;(五)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六)在挂牌出让的新建商品住宅用地项目中配建。原则上保障性租赁住房改建项目当年建成交付,新建项目2年内建成交付。第七条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小户型为主,原则上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70平方米以内占比不低于70%o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落实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落实工程质量主体责任。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要求。水、电、气、暖、路、信等城市基础设施要配套齐全,满足基本生活需求。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
5、达到“拎包入住”条件。第八条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建设管理给予相应的支持政策:(一)进一步完善土地支持政策1、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其中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2、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基础上,经管委会同意,可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3、对企事业单位依法取
6、得使用权的土地,经管委会同意,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土地用途变更后,原以划拨方式供应的应换发新的划拨决定书;原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应由出让人和受让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4、经管委会同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虬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
7、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不得分割转让;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5、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经管委会同意,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6、新建商品住宅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在配建项目国有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按照商品住宅总建筑面积5%的比例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成后无偿移交给管委会或管委会指定的运营管理单位管理运营。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要与配建项目同步规
8、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经管委会批准,可通过异地解决的方式完成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建指标。自本细则印发开始,贵安新区新建普通商品住宅房地产项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黔贵安管住建发(2021)311号)关于“贵安新区直管区新建普通商品住宅房地产开发项目均应按要求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按照项目住宅建筑总面积5%的比例配建。”的规定暂停执行。(二)简化审批流程精简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事项和环节,构建快速审批流程,提高项目审批效率。由贵安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新区相关部门联合审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方案,出具项目认定书后,即办理相关建设手续。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不需另行办理用地手续。优化办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关于 加快 发展 保障 租赁 住房 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