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政规〔2023〕2号_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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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哈政规(2023)2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力、局,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化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解决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需矛盾,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优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产业发展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发挥政府导向作用,合理确定产业项目由市发改部门牵头,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制定鼓励发展的产业目录清单及重点产业项目(含总部类项目)和一般产业项目认定标准。由区政府负责,按照目录清单和标准,认定鼓励发展的重点产业项目和一般产业项目(特殊重点产业项目可由
2、市政府确定),并组织办理供地手续。各区政府要认真执行鼓励发展的产业项目目录清单和认定标准,从源头上保障节约集约用地,充分用好土地,合理确定容积率,禁止圈占土地。其中,工业项目用地在国家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规定的基础上,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提高20%,投资强度不低于3000万元/公顷。在项目招商阶段,合理设定注册资本、投资强度、产业类型、投入产出标准、用地规模、环保要求,重点引进高效能、高税收、无污染的企业或项目,保障土地资源开发利用与我市产业结构、税收、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二、鼓励各区发展重点产业,带动促进一般产业(一)对符合鼓励类发展方向的重点产业项目,市政府将该项目用地土地出让收益全额
3、拨付给产业项目所在地区政府;对符合鼓励类发展方向的一般产业项目,市政府将该项目土地出让收益的20%拨付给所在地区政府。上述资金统筹用于支持项目所在区发展。(二)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市区内从事经营性房地产开发后,在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2年内,再投资省、市政府确定的产业园区或重点产业项目,对投资额度超过房地产开发项目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和销售净利润(参照全国房地产行业平均利润率)总和,且在3年内竣工投产经营的,市政府将该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土地出让收益(土地出让金一土地取得成本)拨付给产业项目所在地区政府,统筹用于支持项目所在区发展。(三)上述两项政策不可兼用。由产业项目所在地区政府牵头,组织有关行业部门
4、对房地产开发项目销售净利润、产业项目实际投资额度超过房地产开发项目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和销售净利润之和进行认定,并根据产业项目投资进度,申请兑现支持资金。三、加快产业项目用地出让,提高土地出让效率(一)产业引进条件由区政府根据我市鼓励发展的产业项目目录清单和认定标准,拟定产业引进条件。其中,一般产业项目的引进条件包括企业注册地、产业引进行业类别、从事引进行业年限等;重点产业项目的引进条件,可在前款规定的基础上,按照申请内容增加设置项目名称、产业类型、生产技术、产业标准、产品品质、节地技术,以及投产时间、投资强度、产出效率、节能环保等;总部类项目的引进条件包括:总部项目名称及意向用地单位,项目必要性
5、、可行性、建设内容和初步建设规模等论证材料,实缴注册资本、控股母公司总资产、上年度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及形成地方财力、次年或者特定年期内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及形成地方财力承诺额等,引进行业类别,用地意向区位、用地规模、用地功能、建设规模及土地出让方式、期限、权利限制等。产业引进条件列入供地方案。由区政府负责,在土地出让报名前向市土地交易机构提供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二)净地标准一是权属清晰、界线明确、无纠纷;二是地上无堆土、无建筑物和附着物(无架空管线);三是地下管网等位置和走向清晰,保留或保护的意见明确;四是通水、通电、通路,能够满足开工要求。净地工作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三)供地方式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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