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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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我校各本科专业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所属的相应学科门类以及学校制定的专业培养方案中确定的相应学科授予学士学位。第三条本工作细则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学生。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四条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由校长担任,副由分管教学的校领导担任。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9至25人组成,参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教学及教学管理人员应从本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中遴选。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任期
2、制,每届任期3年。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教务处会同有关单位提名,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工作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进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置若干分委员会。分委员会必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员会成员由7到15人组成;参加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教学人员应当从讲师以上教师中遴选。学位分委员会的产生由各院系会同有关单位提名,报校长批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务处,负责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每年6月举行会议,审核与通过授予各级学位的人员。其他非例行性会议,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建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
3、会召开会议时,出席会议的人数应达到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同意人数需达到出席会议人数的三分之二,所做出的决议方为有效。第六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二)作出撤销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S)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问题和其他有关事项。第七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职责:(一)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二)组织所在院系各学科、各专业的学位论文答辩工作;(三)按学士学位授予条件,逐一审查本院系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及毕业鉴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建议名单;(四)研究和处理本院系学位授予工作的其它事宜。第八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是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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