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2023年4月1日起施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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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保持人民防空工程良好使用状态和防护效能,发挥人民防空工程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了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以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是指对人防工程及其地面伪装、风、水、电、信息、进出道路
2、等附属设施所实施的维护、保养、保护等活动。第三条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贯彻分类管理、定期维护、拆除补建、损坏追责原则,实行谁使用、谁维护的管理制度。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省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制度和标准,对全省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设区的市、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依法履行人民防空行政管理职能的开发区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做好本区域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落实定期检查制度,及时上报检查结
3、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城市管理、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关管理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第五条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领域信用管理,依法记录、归集、共享和公开公共信用信息,认定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和个人失信行为,并及时报送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和省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平台,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第二章维护管理第六条人防工程平时依法由使用人进行使用和维护管理。平时使用人防工程,不得影响其防护效能。平时开发利用人防工程,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落实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的必要材料,报工程所在地人防主管部
4、门备案。第七条人防工程平时使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对人防专用设备设施等进行清点、登记,移交维护管理档案资料,并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要求备案。第八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和个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已交付平时使用的人防工程,由平时使用人负责维护管理;(二)未交付的新建人防工程,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对长期闲置且可以使用的人防工程,人防主管部门可以调剂使用。调剂使用人防工程的,应当和人防工程隶属单位协商一致。第九条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资金由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和个人承担。无法确定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和个人的,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维护管理。第十条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和个人可以
5、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第三方负责维护管理。人防工程专用设备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维护保养。第十一条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下列维护管理工作制度:(一)岗位责任制度。明确领导成员、管理人员、维护人员的维护管理工作岗位职责,维护保养任务和内容。(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制度。针对不同类型的工程,分类确定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的频次和内容,定期启闭防护门等人防专用设备设施以及相关系统,及时处理故障和问题。(S)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消防、防汛等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四)学习培训制度。组织工作人员学习维护管理专业知识,参加人防、消防等相关专业培训。(五)维护管理档案制度。建立人防工程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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