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2023年4月1日起施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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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执行国家和本省的工程建设标准,确保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监督管理,研究制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有关标准,指导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管理,组织全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和优秀工程勘察设计项
2、目的评选。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工作。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本行业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应当持有相应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申请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六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业务。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第七条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不
3、得超越其执业资格证书等级和所在单位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执业。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第九条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承包双方应当依法签订勘察、设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鼓励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使用国家推荐的示范文本。第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可以按照技术要求,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具备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共同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共同承揽的,应当签订共同承揽合同,明确一方为主体承担方,负责整个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的总体协调。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承包双方应当按照优质优价原则,协商确定建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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