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关于颁布《浙江省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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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关于颁布浙江省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告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承接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许可权限,加强放射性药品的管理,现颁布浙江省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特此通告。附件:浙江省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2022年12月23日浙江省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为了加强放射性药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称药品管理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综合司关
2、于做好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审批和监管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放射性药品是指用于临床诊断或者治疗的放射性核素制剂或者其标记药物。第三条【范围】凡在浙江省内进行放射性药品的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职责】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放射性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省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与放射性药品有关的管理工作。第二章生产许可第五条【开办】开办放射性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药品管理法规定的条件,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安全和防护的规定与标准,并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手续。申请开办放射性药品生产企业,申请人应当填写放射性药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附件1),
3、向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放射性药品生产许可证申报资料要求(附件2)报送有关材料。第六条【审批】对申请开办放射性药品生产企业的,由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受理后将1份申请资料转交省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并会同省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申报资料技术审查和现场检查,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发函征询省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意见。省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收到征询函十日内进行回复。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省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意见五日内作出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由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放射性药品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
4、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七条【证书】放射性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五年,分为正本和副本。第八条【变更】放射性药品生产许可证载明事项分为许可事项和登记事项。许可事项是指生产地址和生产范围等。登记事项是指企业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等。第九条【许可变更】变更放射性药品生产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向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放射性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许可事项。变更生产地址或者生产范围,放射性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及相关变更技术要求,提交涉及变更内容的有关材
5、料,并报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决定。变更生产地址名称,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行作出决定;其余情形变更生产地址或生产范围,按第六条审批程序进行。第十条【登记变更】变更放射性药品生产许可证登记事项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变更或者企业完成变更后三十日内,向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放射性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变更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一条【变更】放射性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由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放射性药品生产许可证副本上记录变更的内容和时间,并按照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放射性药品生产许可证正本,收回原放射性药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变更后的放射性药品
6、生产许可证终止期限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二条【换证】放射性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放射性药品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内、两个月前,向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重新提出申请。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第六条审批程序,结合企业遵守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质量体系运行情况,根据风险管理原则进行审查,在放射性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其重新发证的决定。符合规定准予重新发证的,收回原证,重新发证;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予重新发证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
7、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重新发证,并予补办相应手续。第三章经营许可第十三条【开办】开办放射性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药品管理法规定的条件,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安全和防护的规定与标准,并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手续。申请开办放射性药品经营企业,申请人应当填写放射性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附件3),向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放射性药品经营许可证申报资料要求(附件4)报送有关材料。第十四条【审批】对申请开办放射性药品经营企业的,由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受理后将1份申请资料转交省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规
8、定组织开展申报资料技术审查和现场检查,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发函征询省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意见。省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收到征询函十日内进行回复。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省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意见五日内作出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由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放射性药品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五条【证书】放射性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五年,分为正本和副本。第十六条【变更】放射性药品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分为许可事项和登记事项。许可事项是指经营地址和经营范围等。登记事项是指企业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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