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籍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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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学籍管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和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细则,制定本细则。第一章招生和新生入学建籍第一条严格执行有关教育法规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当年的招生政策及规定。学校不得为违反招生政策、擅自扩大招生范围、超计划招收的学生和未报到的学生建立学籍。第二条新入学学生应按时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的,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须提前向学校提出延缓入学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延缓入学手续。高中新生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
2、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丧失入学资格。高中一年级学生学籍接续上一学段学籍信息。学生入学报到后,学校要收集、完善、审核学生已有学籍信息,并在开学2个月内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第三条学生学籍号分为全国学籍号和省学籍辅号,全国学籍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第四条学校依据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等要求,以班为单位为学生建立学籍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管理使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系统,纸质档案由学校管理。学校合并的,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撤销的,学籍档案移交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一)中小学电子学籍管理系统
3、规定的学籍基础信息;(二)学籍信息变动情况及有关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分修习情况、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六)享受资助信息;(七)学籍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信息。第二章转学第五条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等因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入和转出学校同意,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可办理学籍异动。普通高中学生在本县(市、区)域内不准转学;初始年级学生
4、第一学期本市内不准转学;高中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第六条由外地转入的学生应由学生父母或者其他合法监护人持本人常住本市户口、家长调动或迁移证明、转学证明、学生档案,经学校审查同意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到转出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转出手续。由外地转入的高中学生,除交验上述转学证明外,还需提交原就读学校出具的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或成长记录档案、学生已经获得的学分清单,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学业成绩证明,由转入学校办理接收手续并报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由转出到外省、市就读,按照其学籍管理要求,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第三章休学、复学和退学第七条在校学生因病或其
5、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由学生家长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病历、一个月(含一个月)以上的医疗费用单据或其他有效证明到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同意,填写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高中学生休学须经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高中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休学第八条学生患有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乙、丙类传染病并在传染期的,学校应令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带其到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治疗期在半年以上的,应令其休学。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其他疾病不能在学校进行正常研究的学生,学校应要求其办理休学手续。第九条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休学期
6、满仍不能复学的,应持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医院证明,先办理复学手续,再续办休学手续。第十条学生休学期满需要复学的,应提出申请,经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审查核准,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复学。高中学生复学经批准后,到市基础教育科办理复学手续。学校对复学的学生,应及时编入相应的班级研究。未申请复学的,学校应通知学生或其父母、其他监护人办理复学手续。第十一条普通高中学生超过应复学时间一个月以上未申请办理复学手续或未提出继续休学申请的,按自动退学处理。高中学生连续休学两年以上,仍不能复学者,应予退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一月以上,作自动退学处理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二条高中学校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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