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3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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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文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23.02.03生效日期:2023.02.03时效性:现行有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会计类第3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3号为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监管规则体系,提高监管透明度,推动市场主体提升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我会对近期市场反映较多的争议性会计问题进行梳理,研究起草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3号。3-1权益法下顺流交易产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抵销相关会计处理权益法下,投资方计算确认应享有或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时,对于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应享有的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方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投出或出售的资产构成业务的除外),在此基础上
2、确认投资收益。监管实践发现,在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已减记至零的情况下,部分公司对于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之间的顺流交易产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抵销相关会计处理,存在理解上的偏差和分歧。现就该事项的意见如下:对于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顺流交易,投资方在应用权益法确认享有的净损益时,应将顺流交易产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其享有比例予以抵销。在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已减记至零的情况下,考虑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不应出现负数,投资方应当将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不足以抵销的部分确认为递延收益,待后续相关损益实现时再结转至损益。3-2权益法下未确认投资净损失后续得到弥补的会计处理权益法下,投资方应随着被
3、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相应调整增加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方按权益法确认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亏损或被投资单位其他综合收益减少净额,将有关长期股权投资冲减至零并产生了未确认投资净损失的,被投资单位在后续期间实现净利润或其他综合收益增加净额时,投资方应当按照以往确认或登记有关投资净损失时的相反顺序进行会计处理。监管实践发现,部分公司对于权益法下被投资单位产生的未确认投资净损失,在后续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发生变动时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存在理解上的偏差和分歧。现就该事项的意见如下:权益法核算下,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发生变动时,投资方应按照其分享比例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损益调整、其他综
4、合收益及其他权益变动),并相应确认投资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及资本公积,以反映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变动情况。如果投资方长期股权投资已冲减至零并存在未确认的投资净损失,后续当被投资单位的净资产增加时,投资方应先按照其分享比例以及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变动项目,分别确认相关投资损益、其他综合收益、资本公积以及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再按照当期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变动净额与前期未确认的投资净损失两者孰低,确认前期未确认的投资净损失,尚未确认的投资净损失继续在备查簿中登记。3-3母公司丧失控制权时对应收原子公司款项的会计处理企业丧失了对被投资方的控制权的,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对于剩余股权,应当按照其在丧失控
5、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与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之间的差额,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监管实践发现,部分公司在处置子公司时,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原子公司款项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存在理解上的偏差和分歧。现就该事项的意见如下:企业处置子公司时,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应收的原子公司款项应当按照金融工具准则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确认和计量的金额与该应收款项在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原账面余额之间的差额抵减处置子公司产生的投资收益。3-4计算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时如何考虑应收子公司债权的影响编制合并财务报
6、表时,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内部交易(包括债权债务项目及相应的减值准备等)应当予以抵销。一般情况下,对于子公司向母公司出售资产以及子公司之间出售资产所产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企业应当按照母公司和少数股东对子公司的分配比例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少数股东损益之间分配抵销。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的,其余额仍应当冲减少数股东权益。监管实践发现,部分公司对于母公司存在应收超额亏损子公司债权时,如何计算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存在理解上的偏差和分歧。现就该事项的意见如下:当母公司存在应收超额亏损子公司款项时,如果母公司所有者和少数股东之间
7、对超额亏损分担不存在特殊约定,母公司综合考虑子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以及外部经营环境等因素,判断应收子公司款项已经发生实质性损失、未来无法收回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应当将该债权产生的损失金额全部计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该债权损失金额后的超额亏损,再按照母公司所有者与少数股东对子公司的分配比例,分别计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少数股东损益。3-5对少数股权远期收购义务的会计处理企业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进行分类时,应当考虑企业集团成员和金融工具的持有方之间达成的所有条款和条件,以确定企业集团作为一个整体是否因该工具承担了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义务。如果一项合同
8、使发行方承担了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回购自身权益工具的义务,发行方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将该义务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其金额等于回购所需支付金额的现值。监管实践发现,部分公司对于附少数股权远期收购义务的企业合并相关会计处理存在理解上的偏差和分歧。现就该事项的意见如下: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如果购买方存在对少数股东的远期收购义务,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企业承担了一项不能无条件避免的支付现金以回购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义务,在合并日应将该回购义务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金额为回购义务所需支付金额的现值。企业应根据合同条款的具体约定,判断少数股东权益是否实质上仍存在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如果相关事实表明少数股东实质上仍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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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监管 规则 适用 指引 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