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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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实施意见为确保突发性灾害事故避险避难人员快速、有序疏散安置,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要求,现就加强我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切实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科学规划和建设应急避难场所,提升我市抵御灾害综合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领导、部
2、门负责。根据现有条件和避难需求,切实加强应急避难所建设。充分发挥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教育、文化广电和旅旅、人防等部门的指导监督作用,推动避难场所权属单位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和运维保障,完善应急救助和避险避难功能,实现应急避难场所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二)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根据人口数量、建筑密度等因素,合理确定避难场所用地面积和总体规模,结合市政基础设施和周边环境,合理规划布局。既方便居民疏散,又易于政府救灾和群众安置,保障灾后居民基本生活。(三)坚持因地制宜、功能完善。按照“谁建设、谁投入、谁管理”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或拟建的公园、绿地、广场、学校操场、体育场(馆)、会展中心、人
3、民防空工程,建设应急避难场所。配置必要的应急设施、应急物资,健全完善应急避难场所各项功能。(四)坚持平灾结合、综合利用。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要以防大震、救大灾为重点,同时兼顾其他自然灾害应急需求。既能满足灾害应对过程中的应急指挥、医疗救助、居民疏散和群众转移安置,又用于居民日常休闲、娱乐,充分发挥应急避难场所的使用效能。三、建设任务按照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GB51143-2015)确定的标准,市政府编制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与“十四五”规划相衔接,分类分步实施。各乡镇(街道)、权属部门要根据已建或拟建的应急避难场所归属权和区域内人口数量、易发高发灾害种类、影响程度、房屋建筑抗
4、灾能力等实际情况,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使规范建设的应急避难场所达到如下控制指标:短期避难人数不低于辖区内常住人的15%,长期避难人数不低于辖区内常住人口的5%。各类应急避难场所中,临时避难人均面积不低于1.O而、短期避难人均面积不低于2.O肝、中长期避难人均面积不低于30防灾减灾救灾应急避难场所体系建设得到显著加强,全市抵御灾害综合能力得到明显提升。建设内容包括:(-)标志标识规范化。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已建或拟建的应急避难场所归属权,按照应急避难标识要求,规范应急避难场所标志标识。在城市交通干道和汽车站、火车站等交通枢纽,设置应急避难场所位置指示牌,用于指示应急避难场所距离、方向
5、和路径。在应急避难场所服务域区内的居民区、商场、超市、活动中心等人口密集地,设置引导性标识牌,为居民提供清晰的避难路线图。在应急避难场所入口和各功能区设置标志牌,用于功能介绍和位置指示。充分发挥标志标识的指向作用。(二)功能区域规范化。应急避难场所要对照标准进行规范建设,按照避难场所可用面积和人均避难最低使用面积标定避难人数。对避难场所不同区域实施功能划分,明确界定宿住、应急供水、应急医疗救护、应急物资储备、应急指挥等各区域边界。贮备必要物资,或签订物资供应协议,确保在有避难需求时能充分发挥作用。()设施设备规范化。应急避难场所要按照标准要求对应急避难场所内的避难宿住设施、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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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加强 应急 避难 场所 建设 实施 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