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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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为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以保证教学和科研任务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一、学校的仪器设备均是国有资产,各使用部门有专人管理,遵守学校有关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做好经常性的检查和维护工作,切实防止仪器设备、器材的损失和丢失。二、凡属不遵守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玩忽职守、私自动用、拆卸、使用不当等个人行为导致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者均应赔偿。三、因下列原因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即视为责任事故:(一)不遵守技术操作规程和不按规定要求操作;(二)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未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使用仪器设备;(三)不按制度,又未经
2、领导批准,擅自移动、使用、拆卸仪器设备;(四)在实验过程中,由于不负责任或不听从实验人员指导;(五)擅自将仪器设备挪作他用;(六)保管人员不负责任,领、发、外借不按规定办理手续;(七)因失职导致被盗、失火、水淹等造成损失;(A)由于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损坏丢失。四、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其损失价值,应视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核算。(一)对两用设备(如照相机、录像机、摄像机、录音机、电脑等)丢失,原则上按100%赔偿;(二)其它仪器设备按25%赔偿;(S)借出的仪器设备如丢失、损坏,应按原价赔偿和修复;(四)损坏、丢失零配件的,按零配件原值赔偿。(五)局部损坏可修复的,赔偿局部修
3、理费用。(六)损失、丢失仪器设备的责任事故,属几人共同造成的,根据责任大小分担赔偿费。六、在发生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事故后,作用部门应迅速查明原因和责任者,由实验室主任根据具体情况,提出书面处理意见,经二级学院(部门)批准后报送资产管理处,对损坏、丢失隐瞒不报者,应加重处理。七、学生在实验过程中损坏、丢失仪器设备不报的,责任在指导教师;教师和实验人员损坏、丢失仪器设备不报的,责任在实验室主任。八、赔偿费由资产管理处组织相关部门及人员鉴定后确定赔偿金额。九、确定赔偿金额和偿还日期后,由赔偿人所在二级学院(部门)负责追缴。无故拖延不缴者,教职工从其工资收入中扣除,学生不予办理毕业手续。十、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赔偿费,统一交学校财务作为仪器设备的维修经费。十一、本办法解释权归资产管理处。十二、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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